“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刚性才有意义
    2008-11-19    作者:孙金栋    来源:荆楚网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调整,总给人有点纸上谈兵的感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7日发出通知说,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月17日新华网)

  从我所处的周围企业老板,很少把国家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当回事儿。问题在于,不在少数的企业没有健全劳动合同制,更没有平等基础上的工资协商。而且,经济形势越是严峻,员工越增添了岗位危机感,连岗位都朝不保夕,那来资格去和老板谈“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这个决策无比正确。它有利于减轻企业总本成中的工资压力,某种意义上是员工与企业老板共度难关,也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在失去饭碗与吃得更好之间,优先选择保住饭碗的决策是对的。但是,这个稳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也需要劳动部门加强对企业督查。目前存在的,一些企业老板用工无合同,工资随口说。有的口头承诺的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从承诺之初就没有想过兑现。不在少数的企业,平日支付很少一点所谓“生活费”,工资结算往往年头拖到年尾,能够如数支付就是好的了,有的索性以企业经营亏损一赖了之,有的到年终连人影都见不到。因此,员工们眼下并没有过多的调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期望,而是能否保住已有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在临近年终能如愿拿到年初承诺的工资数额。
  在“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成为“名义标准”的情况下,先巩固住现有标准,应该成为各级劳动部门当务之急的头等大事。通过督查所在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和实际发放,让员工们能足额领取所得报酬,使“名义标准”成为“实际标准”,有圆满的善始善终,让当地和外来打工者满意而归。千万不能再出现工资巨额拖欠现象,再去让各级政府在年关去做农民工工资清欠的难事。
  因此,只有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政府规定了,公布了,企业就能够遵照执行的“刚性标准”,国家的调整“政令”才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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