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暂不调整体现政府理性
    2008-11-19    作者:付克友    来源:成都商报

  针对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就业形势趋于严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7日发出通知,提出切实措施,强调要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其中引人瞩目的是提出“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尽管我国从2004年颁布《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学界、业界一直争议很大,但政府主管部门主动就最低工资松口,应是首次。显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和就业形势下,这种举措充满妥协意味。不过,从另一个侧面来说,这未尝不是政府在正视现实、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承担自身责任的一种理性回归。
  毫无疑问,确保与增进就业是政府别无旁贷的责任。这不仅是GDP增长之需,更是国民收入、民众福祉之源。而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稳定就业局势的意义更加明显。如果没有充分就业,所谓拉动内需也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轰轰烈烈的“4万亿计划”也就难奏其效。
  众所周知,在一个市场化的劳动力市场上,决定工资水平的是市场供需关系。劳动力供需平衡时,会有一个均衡工资,这个工资就是市场决定的“最低工资”。如果法定的“最低工资”高于市场的均衡工资,也即意味着人为地拉高了“市场最低工资”,打破了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平衡,企业不得不减少劳动力需求。这将导致部分低收入者面临失业,甚至在整体上损害劳动者利益。这正是许多经济学家对最低工资标准耿耿于怀的原因。
  当然,通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低收入劳动者也会有所获益,这也正是政府强制推行的理由———维护那些技术含量低、工资收入少的劳务者(比如农民工、矿工等)的劳动权益,进而保障他们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由于这种看上去温情脉脉的“人性关怀”充满了“道义正确”,因而获得民间不少人支持。
  然而,问题也在于这种“温情脉脉”。政府一直把“最低工资”当作一种社会保障,那些低收入者也的确缺乏社会保障;但是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推行“最低工资”,却有着政府卸责的嫌疑。因为“最低工资”不过是政府用权力之手,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进行财富分配和调整,政府并没有因此付出更多。一方面,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存在大量隐性失业的情况下,政府在确保就业方面显然有欠账;另一方面,政府也没完全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说一些发达国家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上推行最低工资制是增进就业者权利,那么,我们在当前这种情况下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只能是画饼充饥。
  就此而言,人保部的新举措令人欣慰。此外,要求“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增进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对下岗失业甚至农民工进行失业登记,发放补助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政府责任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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