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民间借贷重在建立诚信系统
    2008-11-18    梁江涛    来源:新华报业网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在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今后,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11月17日京华时报)

    立法规范民间借贷正当时。我国居民储蓄高达20万亿人民币,超过国家外汇储备。经济发达地区的典当行、担保公司业务相当火爆,有些地方民间借贷利率达到了200%-300%。金融危机当前,企业普遍不景气,原本就苛刻的商业银行越发惜贷,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越来越难以应对融资难的瓶颈,通过立法使民间放贷人合法化,将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结症。不过要看到,在民间借贷中,因借贷人事先承诺高额利息欺骗放贷人,终因债台高筑,逃之夭夭,导致放贷人血本无归的现象屡见媒体,立法应充分虑及民间借贷的风险性,更加关注借贷人的状况,以保障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保障放贷人与借贷人的共同利益,避免出现更多的债务纠纷,仅仅靠相信放贷人智慧和借贷人偿还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应在规定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放贷规模。应建立好诚信系统,监管部门帮助放贷人对借贷人的借款或融资事由作出正确判断,按照诚信等级确定借贷的规模。还应严格借贷的要式行为,规范用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公证程序,防止以往的放贷人与借贷人之间多以借条形式出现,有的根本拿不出借条或其它凭证,引发纠纷,放贷人难以维护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其次,将借贷人的资金运行情况纳入动态监测视野,督促放贷人分析借贷人的经营实力和利润空间,不要被高息红利引诱。与时同时,及早发现贷款人的不良资产和经营症结,向借贷双方发出警示,以防患于未然。
    只有通过制度约束,遏制“问题贷款”于未造成严重损失之时,才能维护民间借贷的正常秩序,不致于将因身陷债务链不能自拔的“杨百劳”逼上绝路,引发其它刑事案件和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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