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并非放开高利贷
    2008-11-18    林木    来源:金羊网

    近日,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行为有望获得规范。虽然草案的细节没有太多的披露,但无论从那一角度讲,为民间借贷正名都不失为一种进步,即使这种正名有着各种各样的限制和约束。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已是事实。我们这里将讨论的民间借贷,并非泛指熟人朋友亲属之间的互助式借贷,而是特指有商业目的、有获利意图的民间借贷。当然,这种借贷有时在获利的同时也不乏互助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民间借贷的商业性。
    总体上说,这种性质的民间借贷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赞成者称之为市场自发的民间商业行为;贬损者称之为地下金融、高利贷。这些理解上的分歧应部分归因于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和不透明。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类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违法,借贷双方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在这次的草案中,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这一条款来源可以证明这一点。央行1996年发布施行的贷款通则实际上并未对民间借贷利率做出相关规定,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基本上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以往民间借贷是有相应法律保护的。但是与市场急剧发展的形势相比,单纯依靠一般民法原则对这些行为进行约束和调整早已不合时宜,很多问题也由于无法可依陷入尴尬。因此,学界对放松民间借贷,规范民间借贷的呼声一直不断,《放贷人条例》草案也是在这种千呼万唤中逐步成形的。
    很多人对民间借贷有着很深的误解,极端者甚至将其直接等同于高利贷。这种理解不足为奇,在人们耳熟能详的很多悲剧故事中,民间借贷时常作为一个反面形象频繁出现。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民间借贷固然有涉黑、高利贷这样的阴暗面,但更应该看到的是,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推动作用。在中国,没有使用过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很罕见的。究其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很难从正常的渠道获得资金,不得不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自己的资金难题。尽管民间借贷往往要承受更高的成本,但是与资金匮乏的困难相比,更高一些的成本在很多时候都是可以忍受的。
    这种效益成本比具有相当的经济理性。由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规模小、风险大,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屑于对其发放贷款,而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填补这一空缺,代价是更高的利率。民间借贷之所以可以部分弥补正规金融渠道的优势在于:小圈子带来更充分的信息,进而带来更准确的风险评估,这是传统金融机构所很难掌握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在孟加拉的实践证明,穷人小圈子内的互助贷款同样拥有生命力,而这也是我国民间借贷生机勃勃的原因所在。假如在规范民间借贷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那么不仅可以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对传统金融机构而言,这些信息同样拥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民间借贷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多层次金融体系发展、促进利率市场化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但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草案并非全面对民间借贷松绑,而只是对其中一小部分业已存在的事实进行规范。草案门槛明显有利于拥有比较多资金的企业家而没有做到对普通公众一视同仁。这种草案当然也是一种进步,但是与公众的期许相比还是有相当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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