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出台应慎之又慎
    2008-11-18    李记    来源:西安晚报

  为使中小企业“有钱过冬”,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将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11月16日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4版)

  一方面是急等钱过“冬”的中小企业被拦在银行高门槛外,一方面是民间借贷火爆——如此情况下,央行力推《放贷人条例》,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充分、合理利用民间资本,使民间借贷阳光化,抵御“地下钱庄”在经济下行时不正当放贷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同时,通过出台《放贷人条例》规范民间资本借贷,使民间借贷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对中小企业和农民解决融资难、贷款难问题而言,也是及时的利好之举。相信,不少在金融风暴中面临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将因此受益。
  但是,硬币都有两面。我们在为《放贷人条例》出台的积极效应欢欣鼓舞的同时,还应该谨慎于条例本身细则化制订,以及配套措施的完善设计。原因很简单,从刘萍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放贷人条例》的出台,是试图将“地下钱庄”之于民间借贷的运行,纳入到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渠道,使之惠及那些困厄于融资难、贷款难的中小企业和农民,实现两个群体和国家金融体系的三赢。大体而言,这其中有两个问题亟待妥善解决:一、条例和相关措施要体现政策的长期性、连贯性,要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地下钱庄”加入的积极性;二、制度监管本身要体现严肃、公正的特征,谨防投机者的逐利渗透,更要建立公正、平等的博弈机制,均衡保护放贷、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
  应该说,准入门槛和自有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并不严格,符合条件的民间放贷主体不在少数。但对民间放贷主体(包括“地下钱庄”)而言,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条例细则和配套措施的设计,在做好资格审查、过程监督的同时,能够明晰态度,用优质的服务,化解民间放贷主体和“地下钱庄”的后顾之忧。原因很简单,在借贷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唯有充分化解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才能确保民间资本能够积极响应号召。同时,谨防投机者的逐利渗透,应该是对民间放贷主体进行审查与监管的重中之重。某种意义上说,严禁吸收存款只是需要防止出现的情况之一。
  在做好《放贷人条例》细则制订和配套措施跟进的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为化解农民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题,用具体的财税政策充分调动各大商业银行的积极性,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不应该就此弱化。原因很简单,即便是在《放贷人条例》出台之后,民间资本所能起到的积极效应也不应该高估。对那些谨小慎微的民间放贷主体而言,他们更愿意将那些知根知底的中小企业和农民作为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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