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信贷准入门槛推进金融改革
    2008-11-18    作者:李华芳    来源:新闻晨报

  启动内需,提振经济,是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的重心所在。而其中的关键,一是减负,二是增收。首先,减负意味着要减轻消费者身上的担子,财政支出要奔着解决消费者后顾之忧的方向而去,从而能够调动消费意愿;其次,增收意味着要搞活企业,使企业焕发活力吸收劳动力,进而让就业人口能提高收入。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放贷人条例》(草案),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是个利好消息,这预示着企业的筹资渠道将会拓宽。

  《放贷人条例》(草案)若能推行,意味着参与提供微观金融服务的主体的种类和数量都会增加。目前决策层较为关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些困难,同时也着眼于新农村建设的潜力,不管是中小企业要重现活力,还是新农村建设要发挥潜力,金融服务必不可少,而其中微观金融是一个新的增长点。
  在原先的金融格局下,企业贷款最传统的途径就是来自银行,但是开办银行不仅有政策方面的限制,同时也有比较高的资金门槛。而服务于中小企业或者农户,所需要的资金其实并不多。但高门槛使得有意愿参与提供贷款服务的资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所以出现大规模的民间借贷或者地下金融活动。而制度性的缺陷又使得银行并不能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而是需要政府在背后作支撑。是以,银行方面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者说即使提供贷款,也比较少,更别提那些急需贷款却无法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中小企业。
  这样一来就产生一个怪现状:一方面是等钱过冬的中小企业被挡在银行的高贷款门槛外,另一方面,民间的资本又不能通过合法正规的途径抵达中小企业手中。这个市场就像是大号衣服销往小人国,完全没有匹配起来。现在的《放贷人条例》(草案)旨在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这一努力是值得称道的。
  在贷款供给者方面,放贷人增多不仅有助于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同时放贷人之间的竞争也有助于提高放贷效率。《放贷人条例》(草案)的另外一个亮点是,将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并可能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标准进一步放宽。同时,对于贷款需求者,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农户而言,更有可能从贷款市场上获得贷款,也不必通过地下金融等“法外形式”来进行。
  有一种意见担心,放宽贷款业务准入可能会带来极大的金融风险。但这可能是一个误解。在准入上的放宽并不意味着放弃其他方面的监管,并且必要的市场风险由参与者自己判断。这就是说,之前民间资本是因为没有机会进入这个行业,而现在民间资本会自己判断是是否要进入这个行业。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放贷人,必然是看到了市场的机会。就像尤努斯和他的格莱珉银行一样,为穷人服务,但有出色的成绩。
  之前对微观金融的相关规定,都没有对抵押和担保方面进行松动。而此次《放贷人条例》(草案)指出了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可以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抵押和担保,这样一来,就激活了抵押市场。实际上,只要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具体的合同完全可以交给市场主体自己去操办,这也正是“改革”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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