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总体目标是建立基本医疗服务,但是报告中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指标配合,缺乏和现实机构服务的配合,缺乏医保报销的配合,缺乏群众理解的“基本”医疗含义的配合,更缺乏和各地“基本”水平的配合。而后面的很多政策、措施都需要建立在这种基本医疗服务基础上的,如后面提到“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没有前面的明确界定就很难操作。同样,所谓公立医院公益性等也会因此无法判断、无法实现。
其实基本医疗服务最需要很好地界定。在报告中只规定了社区医疗机构只能用基本药物目录的药,二三级别医院要确定使用基本药物目录的比例,因此对基本医疗中药品提供基本有了个交代,但是其他基本医疗服务内容没有涉及。
目前来看,还需要进一步界定。从医院和医生层面界定好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提供程序和规范,才能肯定医生的服务价值,进而确定合理的偿付标准。因此目前医疗机构基本和高端、特需混合经营模式很不适合对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百姓走进作为基本医疗提供主体的公立医院大门,肯定认定里面的服务应该全是“基本医疗”,即使现在医保无法覆盖,以后也应该被纳入基本医疗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公立医院进行分类,要求其分业经营-专营基本医疗服务的,和专营高端服务,专营特需服务的,以免造成人们对基本医疗服务的误解。从百姓/参保人角度看也要认识到在总的资源有限条件下,该制度能满足的是有约束、有节制和有条件的需求而不是无限的需要,某人无限的需要是对别人的侵犯,因此基本医疗服务肯定是无法覆盖很多内容的,“基本”医疗就不包括许多新药品、新器械等不适宜的技术,医院借口“新技术发展”所提供的肯定也不是基本医疗服务,当然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内容会增加。
群众健康保障被列入医改总体原则,这是任何卫生制追求的根本的终极目标,也成为评判制度优劣的最重要指标。为了实现这总体原则需要有两大分原则安排-公平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结合。但方案中强调公平主要是通过“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通过“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来实现的;效率则可以通过市场“有序竞争”得到体现。
这就等于认为健康保障的公平性是通过公益性来实现的,而健康提供的效率性可以适当容许竞争来达到。从目前健康保障看,主要通过公共卫生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制度来解决:公共卫生主要顾及所有群体非疾病状态的预防工作;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主要顾及的是疾病群体;而社会医疗保险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人们因病寻求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后支付的费用,医疗保险这一人群间风险池的互济作用来得到部分补偿,从而减少个人对费用的实际负担-无病、少病、小病者缴纳的保费能匀给有病、多病、重病者用,因此在任何社会中会出现少数人使用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的现象,但其前提是因为这部分是重病大病,而不是因为这部分身份特殊就可以多占多用。那么公共卫生能否减少医疗费用支出哪,预防、传染病控制对减少有些疾病发病率、减轻疾病严重程度等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并不能防止所有严重疾病。所以并不是我们公共卫生工作做到了极致(也不可能做到),医疗费用和群众负担就可以大幅度下降,看病贵就一了百了了。
健康保障公平性中最重要的是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共同实现:即在缴费上根据收入高低,通过“劫富济贫”的机制安排实现再分配,但在医疗服务享受上则完全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来分别对待,而不管你的身份、地位和级别。反观我们的健康保障制度及其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不仅由于历史原因有城乡差别,因为制度设计原因有地区差别,更因为身份等级的差异,出现公立医院普通、特需、高端混合,医疗保险或财政资金无节制地用于党政干部等特殊群体。这是对公平性和公益性最大的冲突,对于如此原则性的大问题,方案的设计却毫不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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