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发改委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全文公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组织起草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医改”方案终露峥嵘,接受公众的审视与评判。
记得两年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以“国外医疗卫生体制和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主题的集体学习,早报就此发表社评,认为现行医疗卫生体制的“病因”主要在于政府投入保障不足,渐渐形成以“以药养医”为主要特征的过度市场化局面,使民众看病就医越来越不堪重负,提出“当务之急应当探讨政府如何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如何改革现有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保证政府加大投入到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资源,能够真正惠及广大群众”。如今,《意见》将当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病因”概括为“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医药费用上涨过快”。《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出了“药方”,强调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加大政府对医药卫生的投入,降低个人对医药卫生的投入支付比例,让政府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多买单,纠正了以往医药卫生行业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过度市场化偏向,强化了政府对作为公共服务的国民健康福利承担的投入与保障责任。宏观地看,三十年改革开放使国力大为增强,在此过程中,普通群众一直是改革的坚定支持者,也为改革承担了不菲的成本,下一步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妥善处理好“改革成本分担与改革成果分享”的关系。具体到医药卫生领域的改革,必须由政府为医药卫生事业多出钱、出够钱,让老百姓少生病、生了病看得起病。这是让群众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内在要求,将有利于维护广大群众支持改革的热情,不断扩大改革的普惠性,巩固改革的合法性。 强化政府责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政府在医药卫生领域的监管责任。如果说,强化政府对医药卫生的投入责任,是为了让群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那么,强化政府对医药卫生的监管责任,则是为了让群众安全看病、放心吃药。《意见》就“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进行了专题规划,明确了政府在强化医疗卫生监管、完善医疗保障监管、加强药品监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四个方面的责任。这些规划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指导性,然而,联系到近年来医药卫生安全的现状,上述内容让人读来却备感沉重。 仅以近段时间为例,一些地方发生了多起重大医疗卫生事件。如9月5日至15日间,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8名新生儿发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相继死亡,卫生部认定该医院存在管理松懈、感染防控薄弱、缺失医院感染监测、瞒报医院感染事件等突出问题……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等。这类医疗卫生事件频频发生,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在医疗卫生监管和药品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各种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 单靠《意见》就“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做出的规划,远不能满足医药卫生现状对于政府监管责任的客观要求。在最近公布的《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对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鉴于此,有关部门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在工作中将《意见》的规划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到位,使之便于把握和操作,做到既明确权力与责任,又能对监管不力、监管失当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追惩。 当然,改革开放语境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无论是投入责任还是监管责任,政府都不应该也不可能全部包揽、垄断,而同时需要引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总体而言,“新医改”方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比较突出地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抓住了医药卫生改革的重点,其方向值得肯定与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