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农业的振兴、农村的发展,从制度、法律政策等各方面,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让他们摆脱“自然存在”的现状,参与并融入到市场经济之中,将是重要的一步。
春节过后,父亲犹豫再三,还是决定继续种田。他一辈子都种田,解放前是佃别人的田来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们家分到六亩多田。后来姐姐们相继出嫁,哥哥外出做生意,人手少了,田就越种越少。直到前年母亲摔坏了腰,不能下地了,家里只剩下父亲一个年逾七旬的劳动力,种的田就减到了一亩。 父亲种一亩田,每年打不到2000斤粮食。如果算经济账,除去种子、秧盘、农膜、化肥、农药、除草剂、机耕以及农忙时节请工的费用,就所剩无几了。这还是村里最好的一处田,那些山间河谷里的零碎田地,路远难行、贫瘠、缺水、多草、鼠患、虫害、日照不足,不少就抛荒了。不光我们家里这样,村里很多人家都是这样:青壮劳力外出打工,留守的老人妇孺只耕种一点土地,打够口粮即可。 父亲种田显然“不经济”。但事实上像他这样的农民,从来没有把种田当作一项产业来生产经营,从来没有运用过理性的会计制度计算成本收益,从来没有通过把握或者创造市场机会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资本冲动”。他们之所以种田,那是因为他们出生在农村,没有外出体验过其他的生活方式,不具备从事其他职业的知识和技能,种田最终成为一种与生俱来、从未改变的“生命状态”。 当整个国家、甚至全世界的经济都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导,绝大多数的生产经营者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中国数量庞大的农民,仍然按照传统习惯、自身需要程度来开展分散、独立、小而全的生产经营,停留在自给自足的“自然存在”状态。那么他们在被动参与市场经济的时候就必然处于先天劣势的地位,一是自身不具备竞争力,二是在市场交换中利益受损,从而导致整个产业的发展乏力。 我国的农业疏离于现代市场经济,既有传统和历史的原因,也有农民自身知识能力结构和综合素质的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在法律和政策的层面上,农业领域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够完善,农民对土地、房屋等重要资源的产权关系得不到明确界定,从而使他们不具备完整的市场主体资格,无法进入市场经济之中与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平等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经济体制就是通过法律制度来明晰产权,让这些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生产要素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通过流通和交换来实现最优化配置,从而实现资本增值。像我父亲这样的很多农民,他们所拥有的主要财产只可能是房屋和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和宅基地等。但这些财产的产权都不够完整和明晰。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开展的新一轮农村改革,亟待从以下几方面对农村的产权制度进行明晰化:1、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究竟是谁?是村、生产队还是其他组织?2、集体所有权的内涵是什么?当征地的时候如何获得保障?3、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使农民得以通过集体来行使相应的土地所有权?4、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又是什么?它与集体所有权之间的界线如何明晰?5、在新的农村改革中将继续巩固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允许其通过多种形式流转。对于具体的流转形式,比如承包经营权如何转让、能否作价出资入股、能否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通等问题,都需要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上予以明晰。6、性质比耕地、林地更加复杂的宅基地和房屋,对于其产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个重要方面,也需要政策法律予以明晰准确的界定。只有不断完善健全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农民才有可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整市场主体资格,从而获得进入市场、平等参与市场化生产经营的资格和能力,通过市场手段来实现这些资源的价值,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源。 同样,如果农民想联合起来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甚至组建具有现代企业结构的农业企业,那么土地和房屋产权的不明晰将让他们很难确定各自的权、责、利,也难以获得登记注册。没有适度规模经营和组织依托,建立在自给自足式半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小农生产就难以开展专业分工。在这样的局面下,农业领域里不同行业的专业分工、不同农产品品种的专业分工,以及同一品种不同生产经营环节的专业分工与相互之间的合作就难以落实,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就难以提高,难以获得规模生产经营的效益。像我父亲就几十年如一日,水田里种水稻打口粮,旱地里种蔬菜和少量木薯、果树等经济作物,林地里产柴火和建筑木材,此外还要饲养鸡鸭牲畜和鱼。一个家庭甚至一个人的微小生产单位,其生产经营的领域横跨农、林、牧、副、渔,纵跨每一行业、每一品种从头到尾的全部生产环节,工作量繁杂而艰巨,但是劳动生产率却极其低下。他虽然年年起早贪黑、辛苦劳累地劳作,但也仅仅足够维持基本生活。 如果我们把整个国家的经济体比喻为一具躯体,把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生产要素的流动比喻为血液循环,那么农业就几乎是循环不畅的“被区隔部分”。要实现农业的振兴、农村的发展,从制度、法律政策等各方面,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让他们摆脱“自然存在”的现状,参与并融入到市场经济之中,将是重要的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