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费迷雾源于铁路管理部门角色错位
    2008-07-09    作者:王琳    来源:东方早报

  “取消退票手续费”问题还在原地打转:据7月6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又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铁路运输企业的退票费当然也是“依法”,只不过,他们依的是作为婆婆的铁道部所制定的“部门法”——《铁路法》。按照《铁路法》,“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有此授权,铁道部再在《铁路运价规则》中将退票费明确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退票费遂“有法可依”了。
  但是,由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退票费的收费标准,并不表示铁道部就可以站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角度来单方划定标准。退票费和火车票价一样,均具有公共性,涉及的利益群体除铁路运输企业之外,更包括了数以千万计的旅客。
  媒体注意到了《铁路法》“顶牛”《合同法》的法律冲突,事实上,《铁路法》也“顶牛”了《价格法》。依《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因此,于国家发改委的“建议”之外,物价部门其实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事实上,早在2003年1月6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就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其中明确写道: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现实中,这一“意见”所得到待遇与发改委的“建议”并无太大区别。究其原因,是否因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也与铁道部一样,同属国务院的部级单位,因而就撼不动它?
  铁路运输企业去行政化的改革一直在推进,铁道部是国务院的部门,而不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婆婆。所以,铁道部,请履行你作为行政部门——而不是企业组织——的职责,配合或至少是不干涉行政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各类执法。在受委托起草与铁路有关的法案或法规时,也应从中立的角度来调和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铁路部门做不到这些,全国人大就该考虑收回铁道部的法规起草权和规章制定权,因为利益纠葛之下的铁道部已无法让人相信它能保证法案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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