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出的“宾馆饭店将退房时间延长2小时”的呼吁,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近日回应称,14点退房不可普遍实行。无独有偶,当普通民众认为12点结账的行业惯例没有法律依据并将某宾馆诉至法院时,身为全国性行业协会、主管单位为国家旅游局的“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也以行业组织的名义向法院致函,坚称自己遵守的“国际惯例”
与法律并不矛盾。(6月22日《新京报》)
必须承认,旅游饭店业协会在此提出的“12点退房”规定在世界上不少国家与地区确实存在;甚至在此次消协争取“14点退房”引来消费者赞扬的同时,国内外不少宾馆饭店也在实行着“12点退房、14点入住”的看似更为严苛的规定。“12点作为一个折中的时间,对于入住客人及退房客人都是相对比较公平的。”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负责人的这番话也确然貌似在理。 但为什么在消费者听来,这话总有点那么不对味儿呢? 事实上,消费者之怨愤,多是针对某些业者的两面派投机手法。当“国际惯例”对自己有益时则大力推广,对自己不利时则强调“中国国情”、敷衍塞责。那些只愿意有选择性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业者,根本没有认识到或者不敢正视,所谓的“国际惯例”,是在成系统的各种细节与措施支持下的一整套规范和标准的总括。我们的酒店宾馆业者有没有做到协助旅客在入住前或者退房后寄存行李?有没有主动考虑过为宾客提供更多弹性计价的钟点房、半日房等选择?有没有可能在空余房间数量不影响下拨客人入住的前提下尽力满足客人延时退房的要求?有没有努力借助网上自助订房和其他技术,让宾客更灵活地规划自己的时间安排,同时也降低业者自己的管理成本?不提义务与责任,只提权利与困难,这样的“服务性行业”,与“服务”的本质相差太远了。 “国际惯例”一说,近年来不绝于耳。但民众对此种提法之所以有强烈反弹,皆因其只讲收费接轨、垄断接轨、与民争利接轨,却绝口不讲服务接轨、竞争接轨、社会责任接轨。比如:银行跨行查询收费、歧视小额业务是“国际惯例”,却只字不提国外金融机构便捷、专业、成熟、诚信的服务;电信业收月租费和双向收费是“国际惯例”,却闭口不谈国外居民通讯费用与其可支配收入的低比例。如此偏颇片面地理解和运用“国际惯例”,难怪有网民愤而直斥:“既得利益集团手中有张大王叫‘中国特色’,有张小王叫‘国际惯例’,两张牌一起打出来就是通吃。” 既然遵从“国际惯例”的人是如此具有法律观念,广大消费者不妨也拿起法律武器与这种貎似有理的“国际惯例”抗争。从法理学上说,我国法律的渊源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之外,更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本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论何种法律理论与实践,都不可能否定“自愿、平等、公平”的交易原则以及开放的、竞争的市场行为。只要法院不以各种“众所周知”的原因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各位消费者和业者就都有平等的机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本国法律与国际惯例,两者孰轻孰重、孰先孰后,其实天天高唱“国际惯例”的心里很明白,只是不愿说罢了。 真正的国际惯例与行业惯例,其渊源与实质是对良好职业道德的景仰与尊崇,对从社会传统中自然生长出来的规则的自觉遵守与服从,乃至于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自律与自治。它们严格来说是不可能被建构、被创造、被定义、被指导,尤其是绝不可能从那些有着行政主管部门的所谓“行业协会”或者有着行政级别的所谓“现代企业”中进化、生发、成长出来的。遗憾的是,“国际惯例”却可以绕开法律规定,堂而皇之地经常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存在某种严重的行业垄断。一些长期存在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和显失公平的合同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商业服务单位的服务陷阱、价格欺诈、乱收费和服务不到位等无心或有心之失之所以能层出不穷,其源概出于此。所谓的“国际惯例”不过是个幌子罢了。 在民众无法“用脚投票”的现实下,那些言必称“国际惯例”
的个人与组织,那些有选择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动,其实是歪曲了真正的国际惯例。须知,“伪国际接轨”、“伪市场”比“真固步自封”、“真垄断”的危害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