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制度亟待建立
    2008-06-02    杨华云    来源:市场报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破产法实施一年后遇到新挑战。居民买房贷款还没有还完,房子地震倒塌了,怎么办?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针对汶川大地震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不少专家纷纷建议我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使个人破产有法可依。

并不完整的“破产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是当年破产法起草组组长,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破产法被他称为“半个破产法”。“居民房贷还没还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贾志杰认为,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我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计划。”贾志杰介绍说,破产法的出台,对于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也应当包括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个人破产到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亟须依法规范。破产法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这个制度就不完整。例如,合伙企业本质是自然人企业,如果没有自然人破产,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合伙企业破产。
  他说,我国亟待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制订5年的立法规划,他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计划,再经过几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律,将有利促进我国破产制度的建设,促进企业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贾志杰表示,据他了解,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被考虑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的立法规划。

房屋被毁房贷留难题

  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倒塌了房屋的房贷者无法通过个人破产而核销债务。5月31日,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贾志杰提出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回应了他的看法。“这次汶川大地震全国人民都非常悲痛,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大家热议的,房屋毁损留下来的法律问题。”李曙光指出,房屋可能是每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甚至是唯一的财产。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像地震这种情形,就迫切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因为地震而丧失财产的,特别是丧失房屋财产的一些购房人和房子的持有人,就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些问题。
  李曙光将房屋毁损区分为两类情况,对于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按揭但未入住的,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开发商承担不起,只能申请破产,银行的一批债务就形成呆坏账,银行只能采取核销的方式。这要么由商业银行承担亏损,要么由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对银行的亏损进行弥补。
  对于购房人办理按揭手续入住的,应由购房人自己来承担责任。李曙光认为:“房屋在中国可能是每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遇到这么大的灾难后,还要让房贷者还债,首先跟中国传统的道德不符合。”他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因为地震而丧失财产者是会被豁免掉的。

个人破产制度应有配套措施

  李曙光提出,当前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处理以下问题。
  首先是金融体系的问题,涉及到商业银行自身的商业化、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和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改革。还有中国个人的消费方式以及个人信用传统的问题。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非常重要,“目前恐怕只有单立个人破产法。”此外,李曙光还建议建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和庭外谈判机制,以发挥商业银行和个人债务人的谈判功能,以减少司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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