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6〕14号),按照认定条件和标准,经研究,认定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沈阳技术交易所、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常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嘉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福州技术市场、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中心、襄樊市专利服务发展中心、广州市专利信息研究发展中心、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中心、昆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等14家单位为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第二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上述单位使用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统一标识,由我局授予统一制发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牌匾,该牌匾实行有效期管理,结合年检考核具体实施。 各中心单位要按照《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要求,以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模式、企业化运作方式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要严格管理,积极探索,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快速形成专利技术展示交易的优良平台;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建设形成特色平台,努力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城市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要加强协作,按照我局统一要求适时共同开展活动;要不断加强软硬件等各方面的自身建设,严格自律,树立和维护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品牌形象。 各中心单位要认真配合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总体进展,定期汇报工作。我局将对各中心单位进行监管,按照管理规定,有计划地开展调研、指导与考核等工作,严格组织年检,执行奖优汰劣制度。 请各中心单位迅速落实各项筹备运行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