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第二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通知
    2008-05-3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6〕14号),按照认定条件和标准,经研究,认定山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沈阳技术交易所、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常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嘉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福州技术市场、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中心、襄樊市专利服务发展中心、广州市专利信息研究发展中心、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中心、昆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等14家单位为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第二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上述单位使用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统一标识,由我局授予统一制发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牌匾,该牌匾实行有效期管理,结合年检考核具体实施。
  各中心单位要按照《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要求,以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模式、企业化运作方式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要严格管理,积极探索,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快速形成专利技术展示交易的优良平台;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建设形成特色平台,努力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城市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要加强协作,按照我局统一要求适时共同开展活动;要不断加强软硬件等各方面的自身建设,严格自律,树立和维护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品牌形象。
  各中心单位要认真配合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总体进展,定期汇报工作。我局将对各中心单位进行监管,按照管理规定,有计划地开展调研、指导与考核等工作,严格组织年检,执行奖优汰劣制度。
  请各中心单位迅速落实各项筹备运行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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