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走向市场化的救灾模式
    2008-05-29    彭兴庭    来源:千龙网

  有人在媒体上撰文指出,核销无力偿还贷款彰显了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我们知道,银监会是国务院领导的金融管理机关,是行政机关,不是企业法人。他的这个通知,可以说,是为配合抗震救灾而作的一个政治动员而已。而且,国内绝大部分银行又是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关键时刻还是政府的一个口袋,呆账最后仍由国家埋单。此外,银行形成的呆账,是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来依法进行。按照该法,呆账的核销,目的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尽管不能否认,银行业为此做出了牺牲,但若要说是一种社会责任,有些不妥。可想而之,一旦国家为此买单,或者多发纸币,或者用外汇储备填补漏洞,或者拿国家财政来补贴缺口,花的都是全国人民的钱。据了解,在一些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中,除了部分人寿类保险将地震纳入保险责任,大多数财产类保险都将地震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之一。我想,灾区人民的财产毫无保障,银行业也有损失,正折射出了保险市场的重大缺陷,进而,我们的整个救灾体系也值得反思。
  在中国,一直以来,政府和军队在救灾中都担当着主导作用。在“统一领导、分组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下,中国传统的救灾模式有着很强的国家动员能力,也非常注重国家层面的总体协调,行动迅速,说一不二。银监会一声令下,各大商业银行就没有敢反对的。这是西方救灾体系难以比拟的。然而,“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市场信息,也使政府面临巨大财政压力。相比之下,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灾情控制和灾后重建上,则有着我们所没有的优势。
  除了各种民间慈善组织和政府的援助基金外,西方国家民众的投保比例普遍较高。他们的灾害救助机制,一般都是以“保险”为核心,所有灾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几乎都由保险公司理赔,这大大减轻了政府负担,也加强了灾区的自我造血功能。
  例如,美国政府在1938年立法就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其重要目的就是“防洪救灾、减灾”。根据相关法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政策性保险。损失发生后,农户自保25%,公司赔偿75%,并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各种计划的性质、经营形式和管理体制,实现农户自愿参加农业保险和强制性参加农业保险相结合。美国灾害救助机制还非常重视“贷款”和“非货币化”服务。一方面,对受灾民众提供低利贷款,另一方面,由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提供非常多的心理咨询、再就业服务等。
  目前,我们还是一种政府包办型的救灾体系,政府事无巨细包揽救灾的全过程,长期担当救火队的角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所掌握的资源越来越多,我们应该放松对市场机制和非政府组织的管制,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社会团体在救灾中的作用。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公共救灾虽然是一种政府行为,但救灾、抗灾同样可以有市场行为参与。因此,应该让政府、企业按各自的规律和职能运作,构造一个包含政府、灾害保险和民间组织在内的合理分工、彼此配合、与市场内在运行机理相吻合的救灾、减灾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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