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被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
    2008-05-12        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8〕59号

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台州市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台州市为全国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请示》(浙环〔200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认为,在台州市开展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有利于推动当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改善当地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为全国农村环境保护提供实践经验。我部同意将你省台州市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请你局督促试点地区政府,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计划制定、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到规划、目标、任务、资金、责任“五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范,突出工作重点
  以行政村为基本工作单元,围绕解决农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工作。要坚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着力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有效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三、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
  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建设成效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我部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请你局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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