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153号 关于组织对绵阳、无锡、金坛、溧阳、福州、镇江、常州、沈阳、克拉玛依、库尔勒、江门等11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
四川、江苏、福建、辽宁、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环办函〔2003〕412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按照“三年一复查”的原则,现请你局(厅)组织对绵阳、无锡、金坛、溧阳、福州、镇江、常州、沈阳、克拉玛依、库尔勒、江门等11个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已三年的城市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我部。
我部将在此基础上,按照2008年全国环保厅局长会对模范城市的要求,着重围绕“污染减排、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区域和流域综合整治”进行复查。
二○○八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