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基金公司将“征战”香港市场
    2008-05-06    杨源    来源:国际金融报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基金管理公司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以下统称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用基金业内人士的话说,“该《规定》有利于内地基金公司加快国际化进程,与世界一流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同一平台上竞争。”《规定》明确了,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基金公司的有关人士称,作为QDII重点投资的市场,一些证券公司在香港已有外派机构,此次《规定》的出台,对有此背景的基金公司较有优势,相对来说,这些公司已经有了较好的落脚点甚至是人才储备。但业内人士普遍反映,此项《规定》对市场影响并不大。
  《规定》对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要求: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另外,“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规定》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据了解,基金管理公司香港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香港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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