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指数的上升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最大,我觉得个税起征点提高的幅度可以适当大一点。”在昨天的一个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呼吁再次上调个税起征点。(4月28日《北京晨报》)
虽然,国务院已于3月1日将个税起征点由此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广州等地也卓有成效,但不到两个月的今天,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这似乎并不奇怪,因为我们对个税起征点的认识依然不够充分。
单纯地、被动地提高一下其数额并不能解决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认清:个税起征点究竟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点。这更加重要。
笔者认为,个税起征点首先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点。众所周知,设立个税起征点基于对公民人均收入水平、物价水平、CPI增长速度等要素的综合分析,但这些要素本身却并非静止不变的,因而由它们所决定着得个税起征点,也必须具备变化的属性,方能科学合理。在此意义上而言,不管个税起征点定在哪个数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只有依据了一个与宏观经济要素互动的个税起征点,我们才能够随时在政策层面作出科学合理的调整。
早在新个税起征点公布之初,便有专家呼吁“个税起征应与CPI浮动”。“两会”中,陈凌孚等政协委员递交提案,主张“建立个税起征点常规性的年度调整机制,由人大授权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当年度最新的统计数据,及时地调整个税起征点金额”。这些观点无疑值得我们深思。实际上,在个税制度成熟的国家,个税起征点已与物价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动态化调整,比如德国,其个税起征点每年都要做一次微调,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我们不妨借鉴。
税起征点除了应是一个动态的点,还应是一个具有实质公平意义的点。我们必须承认,拿着GDP总量去推算人均收入,其得出的数据是无信的。实际上,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实际收入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毫无区别的个税起征点“一刀切”政策,将很难具备实质的公平意义,对一些城镇低收入群体而言,很有可能会变成“人头税”。
具备实质公平意义,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个税起征点动态属性的进一步延伸,即不仅以税收杠杆缓和物价上涨带给全社会共同的压力,也要使其尽可能地贴近每一个具体公民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维护低收入群体生存、发展的权利。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家庭将得到税收优惠。近年来,国内呼吁“个税征收应重视公民收入差异性”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我们不能无动于衷。
因此,笔者认为,在物价指数持续上升的背景下,许善达先生呼吁再次提高个税起点是言之有理的,可是,我们无疑更有必要去认清个税起征点,它究竟应该是个什么样的点。如果这个点不具备动态的属性,以及延伸出实质的公平意义,恐怕提得再高也未必令人乐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