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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8 作者:杨甲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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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网讯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明确将对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列入认定条件,并将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等指标作为认定的重要标准。 《办法》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一系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须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根据《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一是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是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跟销售收入挂钩,包括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至20000万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00万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作为《办法》的附件也一并公布,其详细列举了八大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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