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股市萎缩,许多投资者为了不让自己的资金缩水,更多地选择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但是,就连这种资金向银行的回归也存在风险。日前,多名投资者致电投诉,表示自己接到了一位自称银行业务员的电话。电话称,银行为答谢客户特别发行了一款“贵宾级”保险。 但投资者后来发现,这份看似难得的机会,其实是一个始料未及的陷阱。 针对上述事件,部分银监局开始着手就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对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要求相关商业银行信用卡赠送保险产品应明确告知持卡人,同时扣取保费须进一步规范操作。
客户未签字 合同也有效
所谓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其销售方式一般是由银行信用卡中心保险营销人员,直接电话给本行信用卡用户推销产品,如持卡人同意购买该产品并同意在信用卡中扣取保费,银行一般就会直接从信用卡扣除保费,其后才会快递相应保险合同给客户签字确认。但也有银行称,电话录音也可以作为客户购买的承诺,因此即使客户未签字,合同也有效。 但此类销售模式自出现之日起就广受质疑。可查的资料显示,针对电话推销保险的投诉正日渐增多。在“315”电子消费投诉网上,一位曲姓男士就投诉称,去年11月,他接到一个号码为021-
51395555的陌生电话,声称是招商银行的客服专员,向其推荐一种只需月付75元,赔偿金额高达75万元的名为“绚丽人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尽管曲姓男士当天就意识到可能受骗,回电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还是从他的信用卡上扣除了两个月保费150元。与之类似,署名为“samping”的北京网友今年2
月1日也在“中国信用卡之窗论坛”上发贴,直指招行野蛮推销保险,泄漏客户资料,不断电话骚扰。 此前,一位李先生也曾致电投诉,表示自己并未同意信用卡中心购买保险产品,只说考虑一下,事后再答复,但随后就被银行从信用卡上扣掉了900元。随后李先生决定退掉这份保险,但在要求退保的过程中,却需要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明文件,过程十分麻烦,让他觉得掉入了银行信用卡中心设下的陷阱中。
银监局责令规范 电话销售保险行为
上海银监局近日表示,该业务与传统银行柜面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在营销人员、营销渠道、客户确认购买、保费扣取、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等方面有较大差异,消费者在接到销售保险的电话时,往往易在不全面清晰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口头同意购买保险产品,并同意在信用卡中扣取保费;有的在接到快递的保险合同时,也未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即轻易签字确认,直至履约扣款时引发对合同、客户信息及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边界等方面的异议。 对此现象,上海银监局表示,已发文要求商业银行规范电话销售保险营销渠道,建立专业化营销队伍。在电话销售保险过程中,必须将销售人员身份、保险条款及相关风险、扣款流程、生效时间、退保流程和客户信息使用等关键信息,告知持卡人。通过信用卡赠送保险产品等增值服务的,也应明确告知持卡人,要进一步规范扣取保费的操作流程,有效规避合规风险。
专家指法律有漏洞 电话销售保险违背客户本意
对于上述现象,业内相关人士表示,由于国内暂时对电话销售保险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各家公司大都是借鉴一些国外公司的做法,或是依照本公司在国外分支机构的规定来操作。2007年5月15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为电话营销定下了规矩。但作为指导性意见,并不具备肯定该行为合法性的效力。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角度讲,该营销模式尚存法律漏洞,致使投保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此种模式违背了客户真实的意思表示。 “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电话销售短期人身意外险。该险种具有期限短、保费低、合同简单、纠纷少等特点,因此通过简单电话营销更容易获得客户认可。但大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该人士进而表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可见,保单的生效应当是以被保险人的书面确认为要件的。电话里对保险进行推销只能视为一种要约邀请,并不能产生致使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未书面签字生效,保险公司无权收取保费,更无权委托银行以“预付款”的形式变相收费。 另外该人士表示,此种模式剥夺了客户单方中止合同的效力,同时,保险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也违背了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