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与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安全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二类立法计划,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电信法草案》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一类立法计划。这些信息表明,国家正在加速健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XX楼盘,XXXX元起,联系电话……”,不少消费者都收到过这样的商业促销短信,同时也让消费者纳闷:“对方怎么会知道我的手机号呢?”前不久,人民网开展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调查。结果显示,90%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
个人信息安全频亮红灯
“现在,我感觉像前几年那种类似‘在哪个商场刷卡消费多少钱’的短信诈骗、陷阱少了许多,”在机关工作的胡先生告诉《市场报》记者,“可卖楼、卖机票、旅游报价等促销短信却多了起来,每天都有两三个。甚至有些短信还能直呼我的名字,挺可怕的。” 随着监管部门多轮整治以及公众提高警惕性,一部分欺诈、诱骗性质的短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同时,各种形式的促销、辅导班、基金管理等商业垃圾短信的数量剧增。今年央视“3·15晚会”关于手机垃圾短信的调查结果显示,垃圾短信发送者不仅有全国2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而且还掌握了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等信息,分类划分定向发送,其猖獗程度远远出乎人们的意料。 但据了解,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来受理用户对这类商业垃圾短信的投诉。而且,由于这些商业促销信息多发自个人的手机号码,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手机实名制,追查发信息人的难度较大。也就是说,即使封杀发垃圾信息的手机号,这些人也可以换个号码再发。 此外,《市场报》记者在北京的木樨地、公主坟、国贸等人多密集的公共场所,多次看到有小贩倒卖社会名人、公司企业、政府机关的电话号码簿。记者在互联网上搜索后发现,网上充斥出售各种版本“中国老板手机号码大全”的网站……事实表明,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非常严重。
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
其实,如果没有政策方面的漏洞和一定的服务平台,垃圾短信、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是不可能泛滥至此的。 “以前找工作时曾按照一家用人单位的要求,在网上填写了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但后来并没有被那家单位录用。有一次,我在上网时却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还在那家用人单位的‘备用人才信息库’里,但那家单位对此事并没有通知我。而且,我的爱好、兴趣栏里的相关信息都被改动了,真令人恼火。”在机关工作的何女士向记者抱怨。 当前,正是大学生找工作比较集中的时段,招聘会、人才交流会不断,求职者会把自己的个人简历投往多个用人单位,从而造成个人信息的外泄。此外,还有许多渠道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如商家或个人通过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买车、买房,或办理各种会员卡、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出售。“我们经常和其他的公关公司交换、共享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公关公司的职员陈小姐明确告诉《市场报》记者,“久而久之,一些个人资料在业内根本就不是什么秘密了。” 另一方面,信息时代,人们把越来越多的工作和秘密交给手机、电脑和互联网来处理,很多私人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资料,甚至政府公文、商业秘密、技术文档等重要的业务数据都存储在手机、电脑、数码相机、邮箱等个人空间中,这些先进的电子设备在给消费者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随时会“出卖”它的主人。
个人信息保护列入“十一五”发展目标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照,在民法、刑法及其他一些经济类法律法规中,都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具体条款。如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行为。最高法院在《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但是,与个人信息安全日益彰显的重要性和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现象日益增长相比,现有的法律规定仍然显得比较滞后,不足以有效地震慑和打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现象。如目前的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停留在名誉权保护规范之内。仅仅公开他人隐私,而没有在通行的“损害”意义上涉及他人隐私的,则不予追究。 据了解,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历时两年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之内。不论是名片店私自留底名片、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等,都属违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日前,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提出,为实现我国信息化“十一五”发展目标,要制定电信法、信息安全条例以及电子支付、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政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