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航空界,飞行员地面罢工事件过去或多或少发生过,但飞行员在飞机升空后罢工,视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为无物,将飞机在到达目的地后无缘无故飞回,这种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事件,属于“破天荒”的第一次! 4月7日南方都市报社论《集体返航侵扰公益求解之道不在惩戒》揭示了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涉猎的深层原因,认为不能单方面对飞行员进行道德谴责。
但在我看来,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事件,飞行员的行为已明显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众所周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并不要求以造成危害结果为前提,而只要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18个航班的空中“集体返航”,直接地涉及到成百上千人的人身安全和18架飞机的财产安全。如果作出各种假设,在理论上其所造成的公共危害可能会更大,可能会造成多起重大事故和更大范围的人身财产损失。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所规定的典型的“利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严重扰乱了民航运输管理秩序。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秩序是我国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用航空运输的高度危险性,该领域的管理秩序特别重要,特别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心!此次事件给社会和广大旅客造成了普遍的心理恐慌。今后所有旅客在乘机时,都会担心飞行员与航空公司有纠纷,会再次闹出空中“集体返航”事件。 飞行员们以“集体返航”的违法行为来发泄心理不满或者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明显违背了法制社会的基本价值要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其返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无异于“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据了解,在国际航空界,飞行员地面罢工事件过去或多或少发生过,但飞行员在飞机升空后罢工,视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为无物,将飞机在到达目的地后无缘无故飞回,这种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事件,属于“破天荒”的第一次!如果给予一点原谅,其后患都是无穷的。
(作者系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