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身为国有物业公司副总的黄某,利用分管具体业务的职务便利,伙同原房屋中介公司业务员,多次采取制作虚假的房屋调拨单,伪造有关单位公章和虚假签名等手段,竟将房屋使用单位交由该公司管理的13套空置使用权房屋予以盗卖。至案发,三人共侵吞390余万元,其中,黄某、唐某各得人民币150余万元,吴某得人民币85万余元。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黄某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唐某、吴某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黄某现年37岁,2003年任上海某国有物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空置房屋。同年7月,黄某发现由公司管理的上海市通河地区有7套原属市政动迁遗留下来的公房,长期空置,没人过问。黄某找到了在房屋中介公司做业务员的朋友唐某说,如这些房子原属单位不存在了,就可以将这些房子卖掉,黄某将这7套房子的信息给了唐某。
过了一星期,唐某告诉黄某,自己已查过这些房子原属单位已不存在了,于是两人商议把这些房子卖掉。为了能顺利卖掉房子又不被发现,使违法变为合法,他们采用制作虚假的房屋调拨单、伪造有关单位公章和虚假签名等手法,将上述房屋转变成产权房后,以每平方米3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上海杨房拆迁综合服务公司,得款人民币170余万元。扣除已支付的房屋空置费、物业费、及交易费等费用外,黄某与唐某各得人民币80余万元。
2005年7月,黄某又发现上海市通河二村和泗塘四村还有6套公房长期空置,又找来唐某商量。但是唐已离开了房产中介公司,于是,唐某又找到了在房产中介公司工作的吴某,让吴去调查这几套房屋所属的单位。吴查下来说,这几套房屋的使用单位原本是上海大宁绿地开发公司,现该公司已改制撤销了。黄某说,“既然房屋的使用单位已不存在了,这些房子就可以卖掉”。三人商议后,由吴某伪造有关单位公章并仿冒法定代表人签名制造假手续;黄某负责提供房产信息,同时,要求公司下属人员放弃核实材料并将假材料放入档案;唐某联系买家,将6套房屋出售给了虹房动迁公司,共得款人民币250余万元,三人各得人民币70余万元。
2007年4月,上海大宁绿地开发公司发现自己所属的4套房屋去向不明,同月17日,向区检察院报案。2007年11月12日,三名被告人先后分别被区检察院反贪局口头传唤,即各自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现黄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5万元,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5万元,吴某退赔赃款人民币8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唐某、吴某相勾结,利用黄某的职务便利,共同盗卖国家财产并予侵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章玮提醒,黄某等人之所以能够得逞,原因有三:一是空置公房的所有权单位疏于管理,这些单位在改制或解散后,没有对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使用权公房予以及时处理;二是空置公房委托管理手续混乱,空置公房的所有权单位在委托原先的房管所管理时,手续混乱,造成有的房屋现已无法查清原先的所有权单位;三是原先的房管所改制为物业公司后,也没有对受委托管理的使用权公房妥善清理,造成这些使用权公房被脱管。黄某等人也正是看到存有这些漏洞,才敢盗卖,导致国有资产流入到了个人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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