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是企业天然责任
中消协高层谈“消费与责任”
    2008-03-14    焦艳玲    来源:市场报

中消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
  “3·15”将至,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今年的“3·15”活动也围绕着这一主题开展。《市场报》记者日前就为何确定“消费与责任”为年主题,采访了中消协高层。

保护消费者权益已进入第三个阶段

  记者在采访中消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时,他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消费环境有了明显的好转,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在消费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的问题,消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就是为了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向记者解释了“消费与责任”的涵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
  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大致经过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政府部门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3个阶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已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在继续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政府行政保护的同时,动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自觉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中消协监督部主任任静女士说:“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各方面都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在这一责任体系中,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责任。”
  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由国际消费者组织提出。当时一些企业只顾自身的利益,发生了很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国际消费者组织认为,这是一种非良性的发展,所以提出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从2004年开始,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开始启动了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
  记者就中消协推出的《良好企业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了解了其主要涵盖的内容。任静告诉记者,目前,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还在于其法定责任。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信息披露,真实充分;价格表示清晰明确;合同规范,公平竞争等。任静说:“我们呼吁,在政府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出之前,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的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并且当发现问题时及时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社会责任导则》还提出尊重人权,保护隐私。隐私权保护的缺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一些企业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资源互相交换或者是出卖,使消费者个人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干扰。“我们很多买车的人都知道,当你的车险快到期时,可能推销车险的电话就已经让你不胜其烦。”任静说。  

消费者要树立先进消费观念

  中消协消费者指导部主任王前虎告诉记者:“中消协将评选消费维权十大建议、消费领域十大不良习惯等。国外很好的两厢车引进中国之后,就不如三厢车好卖,实际上有的消费者就是图排场、虚荣。今年,我们已经对1.4、1.6排量的车做燃油性能检测比对立了项。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个比对来促进企业生产燃油性能更好的车,为消费者省油,引导消费者走出盲目攀比的误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王前虎还说:“如果多数消费者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会对不良经营者起到鼓励作用,不良企业的气焰就越嚣张,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也越多。”消费者也要动员起来,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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