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如何才能不当政府采购“看客”?
    2008-02-25    作者:吴睿鸫    来源:红网

  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近日开始实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政府采购时称,政府采购应该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者要处罚。(2月24日《人民日报》)

  前些天,在广州“两会”上,曾有民营企业代表诉苦称,自己企业自行创新的音响,在国内招标时残遭“滑铁卢”。如今,由财政部即将实施的两项公共政策,无疑是力挺国有产品的“尚方宝剑”,可以想见的是,它的颁布实施,不仅能确保国有品牌得到政府的优先采购,更为重要的是,它对扶持和保护民族工业的超常发展,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通读财政部制定的两《办法》,有两个亮点令人耳目一新。其一,办法中提出了“首购”新概念,并对“首购”产品符合条件,进行详尽的规定;其二,建立起严厉政府问责机制。譬如,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显然,这些硬性规定,为政府采购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提供了刚性依据。
  其实,对于政府采购国货,我们并非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早在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也提出,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遗憾的是,从采购活动的现实来看,这些规定尚未得到很好执行。尽管公众值得期待的是,新办法中的问责机制一旦启动,国有产品时常被政府“抛弃”的现象,肯定会有很大改观。但是,笔者以为,国货不当政府采购“看客”,仅靠财政部颁布实施这两项制度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还需法律、财税、金融以及反商业贿赂等措施,积极介入,齐吹“集结号”,多管齐下。
  首先,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已经5年多了,可现在,该法的实施细则始终未面世于众,所以,眼下要紧的是,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将鼓励购买国货的内容列入其中,以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加大对国货和民族产业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不妨借鉴美国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也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购买中国产品法》,明确切规定政府必须承担购买中国制造产品的义务,尽早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其次,出台一揽子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在财政激励机制方面,政府可以对采购和使用国货达到一定数额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推行国货成效显著,且采购规模达到一定数额的地方政策给予重奖,凡符合认证条件的认证机构,政府要提供相应经费赞助,以促进国货技术规范化标准等;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对自主创新产品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或实行一定比例的减税;在金融信贷上,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以贴息、增加贷款额度的方式,促进生产和销售先进节能产品、绿色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企业的发展状大。
  此外,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发生“酱缸化”变质,以打着商业考察、技术交流的幌子的暗箱操作,对政府采购集团进行商业贿赂,所以,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跨国公司,在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还政府采购“一片洁净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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