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利息税未必有利调节收入差距
    2008-02-25    作者:陈庆贵    来源:红网

  “目前约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利息税的征收对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对2007年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设置利息税起征点或实行累进税率的建议,财政部日前做出上述表示(2月22日《上海证券报》)。

  判断利息税能否发挥调节收入差距效用,不能仅凭居民储蓄存款人群比例,而主要应看居民储蓄存款对象分野。也就是说,尽管“目前约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如果30%的居民不是富人或哪怕大部分是穷人,调控结果就不是正向调节而是逆向调节。难能令我信服的是,我从报道中未能得到30%的人就是富人的事实确认。恰恰相反,我从日常身边人中看到的却是“穷人存款多”“富人不存款或少存款”的现象,也就是民间所说的穷人将防“生老病死”的“养命钱”存于银行越存越穷,有钱人则用闲钱去炒股炒房买基金投资理财“蛋生鸡鸡生蛋”。
  在居民消费价格(CPI)高企的情况下,利息税不改革也是不尽合理有失公允的。CPI高于利息税税率的情况下,存款因为负利率而缩水,再课征利息税无疑是雪上加霜,无论对穷人还是富人都不符合“增加居民资产收入”的惠民善政。1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介绍了2007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07年,中国CPI上涨4.8%,12月上涨6.5%。涨幅高出2006年3.3个百分点,也远超政府确定的全年3%的涨幅。对于未来的物价走势,谢伏瞻表表示,即使没有任何新涨价的因素,仅2007年的物价上涨翘尾影响,2008年都面临着比较大的物价上涨压力。显然,在如是背景下,利息税政策巍然不动不合常理和规律。
  财政部认为,利息税的征收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了财政收入,且利息税税源可控,征收简便,成本较低,我以为,利息税征收与否、利息高低主要取决于能否发挥调节作用,而增加财政收入不是利息税是否开征的充必理由和终极目的,也就是说,增加了财政收入不应成为利息税不动的事实理由。至于说:“该税较好地发挥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财政将增加的利息税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在客观上实现了“抽肥补瘦”;此外,利息税还在分流储蓄、刺激消费和投资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云云,我以为也要以拿出定量数据说话,而不能仅凭主观定性判断。
  事实上,“征收利息税有利调节收入差距”也是差强人意,或者说并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或效用不容乐观。据中新网2月21日电,中国的基尼系数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的历史高点。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已超过合理限度。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1182.5元)的7.2倍。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
  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的存在,有专家认为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还要更高。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127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的指标表明,基尼系数低于中国的国家有94个,高于中国的国家只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亚洲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两个国家高于中国。文章指出,这种状况说明,中国的基尼系数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的历史高点。
  因此,对利息税存废调整与否还须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至少要拿出充分必要的理据说话,而不能仅凭主观判断说话,否则是能以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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