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煤炭和电力生产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01-23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铁道部、交通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央管理的煤炭、电力集团公司: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拉动煤炭、电力市场需求居高不下。目前正值冬季煤炭和电力消费需求高峰,进入枯水期后,水电出力下降,造成火电和电煤需求大幅增长。近期,山西等地发生煤矿安全事故,有的地区对煤矿实施全面停产放假,导致煤炭产量下降;气候变化等因素对煤炭运输也带来了一定影响。目前部分地区出现了电煤库存急剧下降、煤炭和电力供应趋紧的紧急情况。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做好当前煤炭和电力生产供应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经商铁道部、交通部、国家电监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煤炭工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一致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
    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把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鼓励和提倡节能降耗,作为缓解经济社会发展能源瓶颈制约的根本措施,努力实现能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和促进。
    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保障有序用电
    在当前煤炭和电力需求高峰阶段,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迎峰度冬有序用电方案。电力供应紧张地区要按照有保有限的原则,合理引导避峰、错峰,着力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和落后生产能力的电力需求,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优势产业等涉及公众利益和重大安全的单位用电需求,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煤炭企业要依法生产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产煤省(区、市)要督促煤炭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规范市场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合同法》,按照合同确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保证供应。各地要从积极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入手,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坚决纠正对所有煤矿一律停产、停而不整的消极做法;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停产的煤矿,必须恢复生产、保证供应;对正常生产煤矿要安排好春节期间的生产供应。
    四、重点做好跨省区煤炭调运,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产煤省(区、市)要强化全国一盘棋思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把保证省内外供应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当前要重点做好省外电煤供应保障工作,一律不得分割市场、限制煤炭出省,不得在煤炭价格之外非法征收各种费用。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乘煤炭供应趋紧之际,哄抬价格和乱涨价,否则,要依法予以打击。
    五、坚持统筹兼顾,努力增加电煤运输
    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在当前山西北部资源减少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适当增加内蒙古西部等地区的煤炭外运;利用春运前和春节期间客运暂时减少的空隙,抢运一部分电煤。对目前北方中转港口库存煤炭,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库存偏低的地区和电厂运输分流,合理疏导车流,提高水运和公路煤炭运输效率。
    六、合理安排发电供电,优化电能资源配置
    各地和电力集团公司要组织和督促所属电厂,主动与煤矿、铁路、港口加强联系,提前落实煤炭资源和运输条件,加快接车、卸车周转,尽量增加电煤库存,合理安排发电和供电。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加大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调剂力度,优化电能资源配置,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七、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各地要健全完善经济运行协调机制,加强动态监测和预测,发现问题,要统一协调、迅速解决,并及时准确地报告,确保煤炭、电力供应形势基本稳定。为加强统筹协调,我委会同铁路、交通、煤炭、电力、安监等部门建立了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当前煤炭、电力生产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企业要强化大局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服从国家统一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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