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出台的《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如何调薪,CPI确实是应该考虑的因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说,有些企业多年不涨工资,有些地区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但是调节职工工资分配,最终还要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条例》可望将这些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东南快报》1月20日)
与物价指数,特别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的价格持续攀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职工的工资显得迟顿、呆板了许多,广大企业职工的收入已经越来越难以跟上物价奔跑的步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以法规的形式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将工资增长与CPI直接挂钩不失为一个值得称道的方法,如此一来,就算物价上涨了,职工工资也能获得相应增长,其增加部分也能够将物价上涨带来的经济压力予以抵消,因而有利于确保人们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但令我们担忧的是,调薪参考CPI的积极意义会不会仅限于理论层面。理由有二,一是职工工资作为企业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由企业的利润总额决定的,也就是说,企业高利润为职工高工资创造可能,企业低利润高工资则好比水中捞月,不尊重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实力、不同性质的企业在赢利水平上的现实差距,而一味地要求调薪参考CPI无异于打肿脸充胖子,因而是不现实的,必然会遇到诸多执行上的障碍。
二是调薪参考CPI虽名为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极容易被企业实力强、利润高、规模大的垄断企业所利用,他们携超额利润之有利地形,不像一些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一样为发不了高工资甚至发不出工资而发愁,却在为找不到合适的名目和借口增加工资而煞费苦心,一旦有了调薪参考CPI的幌子,也就为他们肆意提高工资和福利标准提供了依据和理由,故而使得调薪参考CPI的惠民举措适得其反。
其实,我国并非缺少让企业职工高起来的制度,而是缺乏让这些制度运行起来的机制,在这些制度当中,作为职工利益代言人的工会制度首当其冲。长期以来,在我国的一些企业内部,工会不是作为一个独立于企业管理层的机构存在,而只是被当作一种名义上的实体,有其名却无其实,为企业主和管理层帮腔的时候多,为职工代言,讨说法的时候少,有的甚至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也正是工会的形同虚设,才使得职工丧失了与企业主和管理层平等对话的可能,故而在工资上涨等问题上也只能听之任之,全然没有协商的机会。
调薪参考CPI只是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职工利益的全部内容,要想真正实现调薪与CPI的步调一致,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最为理想的做法绝对不是另行出台一部又一部的法律法规,而是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工会的效用,让工会硬起来,只有这样,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其它众多职工合法利益才有被充分激活、动起来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