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承诺,能兑现吗?
——上海保险公司暗访小记
    2008-01-22    张颖    来源:国际金融报

  1月17日下午4点,记者来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服务部时,仍是一片忙乱:客服热线的电话一个接一个,理赔人员桌上堆满各种单据,偶尔掺杂着一些消费者的抱怨声。
  带着被保险人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材料回执,记者找到了负责天安车险理赔接待人员。“我去年7月报案,直到12月底才收到赔款,不是说10日内支付赔款的吗?”
  对于记者的提问,该接待人员显然有些不耐烦。他表示:“现在很忙,不要问我这种问题,10日内支付赔款根本不可能。”接着他用上海方言向身边的同事抱怨,“同业公会一拍脑袋的决定,却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车险服务承诺成空谈

  “10日内支付赔款”并非记者的凭空想象和无理要求。2007年10月26日,上海23家财产保险公司、25家寿险公司共同签约《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上海市寿险同业窗口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去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承诺》第六条规定,索赔单证齐全,对索赔金额双方达成一致的:仅涉及车损的赔案,5日内支付赔款(节假日顺延);涉及人伤的赔案,10日内支付赔款。
  于是,为了了解上海保险业关于《承诺》的落实情况,记者从有关渠道拿到了被保险人的车险索赔材料单,并进行了此次暗访。记者在暗访中了解到,上海23家财产保险公司中,能真正兑现《承诺》第六条规定的很少,大部分公司给出的答复是“至少要15个工作日才能支付赔款”。
  1月17日下午3点,记者抵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服务部,找到了安邦财险负责车险理赔的工作人员李昊 。
  记者首先拿出一份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材料回执,保单被保险人沈先生去年9月10日出险报案,直至暗访当天尚未收到赔款。对此,李昊
  在查看公司资料系统后称,沈先生因拖欠保费才未收到公司的理赔款。
  当记者追问到,公司如何得知沈先生拖欠保费?是否已通知补缴欠费?此笔赔款是否就此作罢?李昊 均未给予正面答复,只是一再强调,这笔赔款没有支付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欠费所致。
  接着,记者拿出了第二份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材料回执,同样要求解释被保险人未收到理赔款的原因。李昊 在电脑上敲打一阵后说,这个单子已经结案,赔款在去年12月底已经打到被保险人银行卡上。
  而记者在仔细比对材料后发现,被保险人出险报案的时间是去年8月28日,安邦财险接受索赔材料的时间是12月3日,赔款到账日期是12月23日。无论怎样计算,公司赔款支付都超过了《承诺》的规定。
  对此,李昊 认为,如果一切流程顺利,公司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款支付。至于同业公会提出的“仅涉及车损的赔案,5日内支付赔款(节假日顺延);涉及人伤的赔案,10日内支付赔款”,李昊 说,“任何公司都不可能实现”。

寿险服务标准有改善

  记者抵达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已是下班时间,碰巧遇到前来退保的汪小姐。据了解,汪小姐购买了太平洋安泰家庭支柱重大疾病保险,但经常联系不到自己的保险代理人,差点错过了保费缴纳宽限期。
  对于汪小姐提出的退保要求,太平洋安泰客户服务部负责人李萍耐心地解释到,客户对于保险代理人的不满可以通过公司传达,最好不要选择退保的形式。李萍详细告知了汪小姐退保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失,并提出“更换代理人、列入‘关怀妈妈’保单计划”的建议。
  在经过近1小时的解释、商量后,汪小姐决定继续购买保单并当场缴纳了续保保费。同时,在李萍的建议下,汪小姐也填写了更换代理人的申请。汪小姐告诉记者,对于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接待人员的态度很满意,原本对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误解也消除了。
  事实上,李萍只是按照《标准》有关要求,没有向消费者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标准》就服务指示、热线咨询、投诉接待等均作了规定,并强调了寿险公司客户服务部门要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模式并保证其有力实施,在具体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始终以客户利益为重。
  “显然,寿险行业在履行《标准》方面走在了财险公司之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时指出,不过,与寿险行业落实硬指标相比,财险公司在《承诺》中需要提升的则是公司的软实力,因此难度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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