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本质上应为权利条例
    2008-01-21    邓清波    来源:山西晚报

    据报道:“将来出台的《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该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等问题。

    邱司长的话,“提前消毒”的意味很浓重,因为,他指出现在公众有一种“条例一出台,工资可望涨”的说法,而这种说法“可能有偏差、不准确”,因此,他在《工资条例》正式出台前预先做出说明,当然是为了避免公众到时候“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不过,窃以为这种“提前消毒”是不必要的。因为,如果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制定得合情合理的话,“工资可望涨”是必然的。
    一个事实是:1990年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至41.4%;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的比例从21.9%增加到29.6%。因此,长期以来,我国职工的工资增长并没有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同步,“工资可望涨”原本就存在很大的空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文跃然预计,中国的总体工资水平在未来12年里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的 《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一书指出:企业营业额增加,而职工报酬增长缓慢,可以说,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低收入为代价的。职工经济上的“吃亏”实质上反映了权利上的“暗亏”,由于权利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职工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才无法使自己的劳动薪酬与企业利润增长、国家经济发展一起“水涨船高”。
    所以,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首先应该着眼于保护职工的正当权利――当然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换言之,《工资条例》本质上应该是一部“权利条例”。这一点,实质上邱司长也是肯定的:“实际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既要赋予职工在薪资面前的说话路径,还要考虑职工的说话能力。”而如果《工资条例》能够赋予职工恰当的“说话路径”,并且保障职工的“说话能力”,也就是使职工的正当权利获得切实保障,那么,职工消除了权利上的“暗亏”,就必然能够补回工资上的“吃亏”。如此一来,“条例一出台,工资可望涨”就是必然的,又何须“提前消毒”?
    诚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但是,就整体而言,《工资条例》应该在保护职工正当权利、规范职工和企业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有所建树,应该成为一个 “权利条例”,而在我国职工工资长期 “吃亏”、因而存在很大上涨空间的情况下,它应该能够达到“条例一出台,工资可望涨”的目的。所以,可以说,如果“条例出台”而仍然“工资无望涨”,那么就说明这一条例并未能充分保障职工的正当权利,因此是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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