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立法应保障弱势群体
    2008-01-21    刘效仁    来源:证券时报
  目前,《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该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机制。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数字显示:近年来,我国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2003年以前一直在50%以上,2004年下降到49.6%,2005年降至41.4%,2006年更是仅为40.6%;资本回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则从以前的20%提高到2006年的30.6%。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趋于下降,资本所得不断上升,“利润侵蚀工资”现象悄然萌生。
  有人分析,中国长期处于低工资状态是一个系统性结构性,甚至可以说是体制性问题。税制不合理,国民创造的财富大部分被税费拿走。资源性和基础行业的国企垄断,严重窒息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社会保障程度低,也导致工资“竞相逐低”。但更应看到,在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中,职工群体尤其是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工资立法滞后,缺乏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强势企业运用资本霸权挤压职工权益,甚至无情剥夺员工正当的劳动收入。最低工资标准成了“最高工资”,企业甚至采取提高计件工资数量、提高加班时间等变相降低工资。大量的临时用工,其养老金、失业保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一概减免。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就认为,“最突出的结构问题是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两极分化有逐渐加大的趋势,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资本所得不断上升,劳动所得不断下降,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都与此有关”。
  当然,近年来职能部门采取了不少措施,包括推行薪金协商制度。不争的事实是,面对资本强权,职工却少有平等博弈的能力。不得不以顺从规避报复性裁员,以至于忍辱负重,忍气吞声。一位在电信做劳务工的东莞网友发贴称,“平时工资是1500左右,电信里面一般职工都高劳务工工资3倍,职工每月还有几百元购物卡,我们什么都没有,职工住房公积金1000多我们才75元,年底奖金也是我们的3倍,做点官的就不止这个数了”。相反,“一个劳务工的工作量差不多是职工的三倍”,难怪要质问“这是什么分配制度?”可也仅此而己。假如索要同工同酬的权利,恐怕只能“走人”了。因为“两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人太好找了”。
  在此困境下,作为弱势的职工群体只能寄希望于“有法可依”了。我们知道,“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分配多数通过市场完成,“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下,工资增长不能再由政府搞一刀切”。但更知道,“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成国策,必须依据CPI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直到形成工资协商共决制,都需要立法积极作为,提供最基本最基础的保障。虽然法律无力根本解决结构性问题,但至少《工资条例》可以给职工一种制度性支撑,让无力者有所依恃,资本者所有忌惮。
  汽车大王福特曾说过:“再没有比工资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人都是靠工资生活的,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繁荣”。正因为如此,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为职工确立薪资议价的通道比单纯地要求涨工资更重要,人们才寄予更多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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