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到《工资条例》,我国最近出台、制订的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旨在从严重倾斜的收入分配中拯救市场经济,重树市场经济的合理逻辑,以及民间合法性与合意性。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的《工资条例》正在紧锣密鼓的制订过程中,这部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于一级分配体制中的不公平现象。在具体的博弈过程中,只有给劳动者博弈权,才能提高劳动者薪酬,才能启动中国实质内需。否则,就是立一百部法也没有用。 通常来说,健康的经济在高速增长期应该伴随着工资的高增长,民众的生活水准与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同一镜像的两个切面;但有时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况,民众的生活水准落在经济发展速度之后,出现经济的结构性失衡。当失衡较为严重时,则会出现上世纪80年代的拉美、以及20年代的美国现象,即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公,内需无法拉动,最终出现经济崩裂。 虽然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失衡还没有到达如此严重的地步,但危机不容忽视。根据文跃然先生的研究,从1990年到2005年,中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下降了12个百分点,这与居民储蓄存款在总存款余额中的下降几乎同步,说明劳动者并非经济发展的主要受益阶层。目前我国内需之所以无法启动,市场之所以出现严重的结构性弊端,价格无法理顺,均与此有关。 政府之所以必须主动纠偏,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建构之初的资源分配并不健康,行政之手的烙印只能依赖行政之手给予回拨;而业已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成为公平竞争与全民红利的市场经济的最大敌人,惟一能与既得利益抗衡的只有政府的力量。这在美国金融学家拉古拉迈?.拉詹、路易吉?津加莱斯的《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一书,正表达了这一层含义。 我国目前的劳动者薪酬过低没有办法通过劳动者议价主动矫正,有几个客观因素:一是劳动者供应过于充分,这使得劳动者对薪酬毫无议价能力;第二是法律法规也没有给予劳动者简易、低成本的议价渠道,民工讨薪居然要总理出面,议价通道匮乏的背后是薪酬畸低、议价成本畸高的现状。这决定了民工工资的制度性折价必须通过法律与基础人口流动制度的调整才能解决;第三,经济上升期资源偏向于企业主,如果要维持廉价商品与一定的出口比例,就必须使劳动者的薪酬维持较为灵活的市场定价体系,否则就需要重新进行一套制度设计,而这也需要政府的力量。 不可否认,在《工资条例》出台之前,《劳动法》、《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法规都对工资的良性增长有些许规范,但最终都没有形成工资增长的良性机制。劳动保障部门曾督促各地,要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从目前反馈的信息来看效果不彰。原因在于,法律软约束无法打造刚性的最低工资约束机构;制度性的劳动力折价消解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努力;政府在效率与劳动者权益之间左右摇摆。 一方面是已制订的法律得不到严格实施,对于并未实行最低工资制的企业,政府无法及时对劳动者进行法律救济。最后的司法救济无法落实,法律徒有其表;另一方面,政府的一些倾向性政策造就一级分配体系的不公平,消解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努力。如垄断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垄断企业内部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的收入不均衡。日前备受争议的中石化普涨工资只是垄断行业上调收入的开端。据悉,包括中石油、电信、电力行业在内的一批垄断国企都在计划上调工资。最后,在制订保护劳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当局一再强调:"中国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不能再由政府一刀切"。这证明制订者担心此类法律会损害市场效率,实际上,在学界内部的争议也趋于白热化。 毫无疑问,以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来取代国民收益的普遍提高,以垄断企业的效益来取代市场的公平,反而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基石。在此前提上,政府应该理直气壮地修订《劳动法》与《工资条例》,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劳动者以成本更低的博弈权力,将最低工资与CPI挂钩,以免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水准随CPI上升而直线下降,提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以免市场经济遭到扭曲,改革的成本由大众承担,果实由权贵独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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