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不能只作模糊承诺
    2008-01-21    乾羽     来源:信息时报
  在感知物价飞涨的现实背景下,作为普通的劳动者,我热切地关注正在起草中的《工资条例》能否给我带来实际的利益保障。因为《工资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等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
  但结果呢?我看到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来出台的《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职工工资增长可以参考CPI。这句话换个说法就是,别把涨工资的希望寄托在《工资条例》的身上,它并未规定职工工资必须跑过CPI。此外,我还看到了执行的难度,《工资条例》将涨工资的途径描述为“为职工确立薪资议价的通道”,认为这“比单纯地要求涨工资更重要”。但在现实劳弱资强的背景下,职工如何有胆量与企业进行博弈呢?
  《工资条例》的作用在于将涉及工资的种种问题纳入法律的轨道,在于解决问题的法制化。但法制化不是制定法律法规即可,法制化名副其实需要有个前提,就是可以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执行,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只是笼统的规定,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那么有谁会相信法律,又有谁来尊重法律呢?就像年初刚刚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一样,它的出台不仅没有为职工的劳动权利提供应有的保障,反而导致许多员工被辞退后重聘,导致许多员工失去工作的机会。
  不难相信,这样的尴尬也可能出现在《工资条例》上。为避免《工资条例》成为观赏性立法,为避免职工涨工资的梦想在现实中再次破灭,一个需要努力的路径就是增强《工资条例》的执行力:一方面,对何时、何种条件下该涨工资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以含糊的不必然和可参考来打马虎眼,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最高工资标准就是一个前车之鉴;另一方面,对员工的博弈权利如何保障和救济需有清楚的保护,对企业该如何参与博弈也应有清晰的义务规定和处罚措施,以防止资本成为超出经济领域之外的“特权”。
  立法部门对《工资条例》规定模糊的解释有两个:“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中国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下,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不能再由政府搞一刀切”。第一个理由似是而非,难道单靠某一部法律难以奏效,就可以降低该法律的要求?第二个理由有其道理,但并不妨碍政府对工资增长作出科学的规定,因为市场经济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而且某些时候这种调控是必须的。总而言之,法律的本意就是调整,若不能直接调整现状,我们要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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