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工资不如赋予职工议价能力
    2008-01-21    肖畅    来源:长江商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该条例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形成工资协商共决制。邱小平介绍,如何调薪,CPI是应该考虑的因素,而为了调节职工工资分配,最终还要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条例》可望将这些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如邱小平所言,职工工资增长不可能单单指望一部法规。工资作为职工劳力价值的体现,增长的幅度取决于市场。但实际情况中,工资的增长是否能顺应这种市场关系,我们尚保持疑问。如果职工并不具备相应的薪资议价能力,指望市场机制自行调节,那也无济于事。尤其是市场单位中,我们所常见的往往是:工资的增长停滞于企业主单方叫价的的困境中,职工工资与所应获得的真实收入并不相符。
  为脱离此困境,不少人对政府寄予了厚望,希望政府能给予强势干预,甚至希望政府直接划定标准让工资涨起来。但是,政府的确不可能“搞工资的一刀切”,因为符合市场关系的工资标准不大可能靠政府部门一手确定,这样不仅行政成本巨大,而且难以时时反映变动的市场状况。政府的“有所为”,最合理的途径,还是从具体的增长干预转为保障制度的完善,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议定,以确保底线的收入水平;或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确保劳资博弈的均势均衡。
  当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是此次《工资条例》关注的重点,所谓“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形成工资协商共决制。”如果,没有从立法层面对劳资双方“权责的界定”予以明晰化,企业主对工资问题的规避就很难得到有效约束。但邱小平谈及“将来出台的《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这也许会被人误读,认为法规回避了工资增长问题,让人不抱太大希望。事实上,法规本就无法解答具体的工资增长问题,但却从“工资协商共决制”到“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给予了更为合理的解答。
  另外,人们的误读也许还来自“工资与CPI的联动”。这恐怕是人们对此则新闻最感兴趣、最为关心的地方。邱说“如何调薪,应该考虑CPI因素”,这当然传达了一种较为普遍的心态:工资增长的幅度应当反映人们消费水平的变化,这样才能保障人们真实的收入水平,将提升的民生成本予以化解。工资能跑过CPI,因此更被人们期待。不过,邱所说的CPI因素,若能与工资增长联动,这也只能看作“增长机制”所必然带来的结果,绝非行政、法规的直接“安排”。
  如果行政或者法规,直接“要求”工资涨起来,可能迎来资方更技术化的回避,也难以充分顾及到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无法真实地反映工资所体现的劳资双方的市场关系,因此不太容易有效推行。从单纯的涨工资,到给予职工权利充分保障,培养其对话能力,最终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可能是立法所能应由的最佳途径。当然,让职工有足够自信就薪资问题开始议价,不仅需要劳资双方权责的明晰界定,还需要政府部门有效地执法、监督,不能让法规赋予的权责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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