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业的日益火爆,各种各样的非法证券活动频频露头。虽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下发后,新的非法证券活动势头有所遏制,但由于一些分工协作、政策法律界限不明等原因,一些案件的办理仍然受到不少困扰。对此,新年伊始,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布了证监会2008年1号文——《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剑指非法证券活动。 据了解,《通知》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特征分析;第二部分是明确法律政策的界定,也是《通知》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则是对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非法证券活动具有五大特征:第一,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第二,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第三,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第四,不少案件涉及到境外资本市场,办理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第五,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这些特点都是近期一些非法证券案件中尤为突出的,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尹中立博士认为,“中国资本市场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投资者相对不成熟,监管还不完善,这些都是导致非法证券活动频频出现的原因。” 而《通知》的核心部分,则是从三大方面对法律政策的界定进行了明确。 对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认定。那些编造虚假的公司上市信息,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出售所谓“原始股”进行欺诈谋取利益的不法分子将受到严惩。《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违规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包括关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追究。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知》则指出,“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这就使得受害人“有地方可告”,弥补了之前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非法股票交易纠纷的遗憾。 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通知》的发布很好地解决了投资者们针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诉讼、维权等问题。“特别是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索赔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受理非法证券案件,不法分子将受到法律严惩,这便是从根源处给了不法分子当头一棒,更切实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