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2000元起征点无助于个税公平
    2007-12-26    王琳    来源:东方早报

  因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讨论持续发热。表面上看,公众关注的只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俗称“起征点”),但大多数人内在的担忧仍聚焦于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现实。个税制度的全部意义就是作为“劫富济贫”的“罗宾汉税”而存在,如果非但没能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让工薪阶层成为缴税主力,那么这一制度的设计就必须接受拷问和质疑。
  运作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离不开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一是纳税人收入的确定,二是税率的设计,三是征管的水平。纳税人收入的确定主要包括确定豁免与扣除的范围和额度。目前舆论讨论热烈的起征点问题只不过是纳税人收入确定之要件中的一个方面。
  从收入的确定来看,我们目前实行分类征收和单一扣除标准的制度。所谓分类征收就是按收入来源分类课征,而这客观上方便了高收入者避税。因为通常,富人收入来源渠道较多,分类计征后随着适用税率的降低,税负也降低;而中低收入者收入来源单一,相对而言税负就会较重。这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所以,国际通行的办法是汇总计征或者分类与汇总相结合计征。
  就个税的起征点而言,1981年确定的标准是800元,其时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元,个税起征点是月工资的13.3倍。2006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但显然偏低。今年前9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按1981年月工资的13.3倍计算,个税起征点应定在24645元才合适。然而目前的讨论却围绕着“2000元”是否合适而争论不休,实在有点滑稽。
  据称,财政部官员担忧个税起征点大幅提高之后可能带来财政税收大幅减少。这样的论调在2006年个税起征点上调时也同样存在,但去年的个税收入非但没有下降,反而增长了17.1%,高过同期全国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增长水平(14%)。换言之,较之个税起征点,征管水平与个税收入联系更为紧密。作为政府部门,首先要检讨的,应是努力提高征管水平,弥补导致恶意避税的制度缺陷,遏制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与民争利。
  个税起征点的实质,是确定纳税范围的一个减除标准。以西方国家的个税制度为对照来观察,起征点的高低其实并非实现个税公平的关键所在,各种专项扣除才是大头。在美国,法律允许的豁免和扣除项目包括人口赡养费用、部分医疗支出、购买自用住房抵押贷款和投资失败的利息支出及其慈善捐赠等。而且,每一个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情况和家庭支出负担不同,应当区别对待,否则就与“能负相当”原则背道而驰了。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保障体系还十分薄弱的转型时代里,家庭事实上部分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家庭,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这势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危害。
  国家税务总局也承认在个税上采用“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较之“个人申报”更趋公平与合理,之所以仍要弃“家庭”而选“个人”,是因为我们的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能力上还未强大到能够掌握纳税人真实信息的地步,“家庭申报”如若实施,可能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这又会带来新的分配不公。但从公众的角度看来,税务机关既然知道自己征管能力有欠缺,为什么不努力去提高,反而把征管能力上的缺陷转嫁给纳税人呢?
  从税率设计来看,现行个税征收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一级是5%,最高级是45%。从表面上看,富人高收入的近一半都要纳税。然而查阅有关报告就会发现,45%这一级收到的个税微乎其微。这说明,在贫富悬殊已既成事实的当下,富人并没有成为个税调节的主要对象,个税制度的初衷并未实现。
  至于征管水平,已毋须多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征管成本仍高高在上,“选择性执法”仍大行其道,个税偷漏仍多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
  总的说来,我国目前的个税征收制度似乎越来越难以劫到“富”,也未能很好地济到“贫”,到是处于贫富中间的中产阶级屡屡成为那个“容易受伤的人”,如此,怎么确保“橄榄形社会”在中国发端呢?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