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3日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从现在的1600元/月调整到2000元/月。对此,一些委员认为,草案是基本可行的,建议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但也有一些委员认为,2000元的起征点还是低了,应该再高些。(12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
笔者认为,这次对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的立法调整,无论从公众的关注程度还是从争议的激烈程度看,都不宜仓促付诸表决,尤其不宜采取一审表决通过的立法方式。
尽管在此之前,调高个税起征点的民间呼声十分高涨,然而,这次修法却没有任何前兆,更没有任何形式的官方“吹风”,总的感觉是立法者给公众搞了一次“突然袭击”,几乎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因此,公众对调高个税起征点表示欢迎的同时,也对调整幅度表示了强烈的质疑,多数人认为调整幅度过低,没有达到群众的预期。这种分歧不仅存在于普通公众之中,即使在最高立法机关内部也同样存在。一些委员明确指出,明年人均消费支出就是1800元/月,后年就会超过2000元/月,实际上,此次修改只管一年。国家法律“如此频繁的修改,显得不够严肃。”
很显然,这个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在社会各界并未获得比较一致的意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它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交付表决的法律案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法律修改案,二是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而按照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目前的情况,它不符合第二个基本条件,因此,这次会议上不宜交付表决。
有报道称,人大财经委同意调整到2000元,两年之后再做调整。其主要理由是,个税有一个专项用途,就是中央将个税增量全部用于中西部转移支付。个税少一点,转移支付的量就少一点。减少太多对中西部是不利的。其实,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且不说频繁修法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就是这种“以收定扶”和“以需定减”的思维方式就缺乏说服力。个税起征点调整首先应当考虑公平和纳税人的基本民生保障,向中西部转移支付,那属于扶贫,两者岂可混为一谈?
其实,所谓的“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也难以让公众信服。两年前调整个税起征点时,从800元提高至1600元,财政收入减少280亿元,而那时的年财政收入只有3万亿元,而如今从1600元提高至2000元,财政收入只减少300亿元,但年财政收入却预计能达5.1万亿元。从个税减征额占全年财政收入比例看,这次调整远远低于上次,我们的财政承受能力难道比两年前还要低吗?
总之,这次个税起征点调整还仍有很大空间,立法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民意,一审后再进行充分的解释论证,进一步弄清“家底”,以确保政策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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