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元扣除额仍无法体现个税宗旨
    2007-12-25    乔新生    来源:东方早报

    昨天开始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据报道,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扣除额提高到2000元,这是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物价上涨相对较快的大背景下,中央政府审时度势所作出的一个重要决策。

    但社会各界对这一修改方案仍然存在较大争论。有人认为在发达地区,工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2000元,而在欠发达地区平均工资收入却依然低于2000元,如果全国“一刀切”,那么,无法实现调节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纳税扣除额与工资增长联系起来,建立联动机制,以避免个税征收过分加重居民的负担。
    所有这些建议都值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个人所得税法时认真考虑。不过,在我们看来,个税法的修改必须有明确的宗旨,必须在既定的目标之下,寻求平衡的解决方案。个税法的宗旨,是调节居民个人所得,而不是为了单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普遍适用的“人头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原则。在确定纳税扣除额时,有些国家根据的是本国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有些国家根据的则是本国居民基本收入水平。由于不同国家税率不同,所以,尽管采用相似的扣除基准,其税收负担大不一样。比如,有些国家虽然纳税扣除额较低,但是,在实际征收中使用了累进税率,收入相对较少的居民,按照累进税率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抛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制度,而单纯考虑纳税扣除额,显然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必须首先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并在此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扣除额。
    按照2000元纳税扣除标准,全国工薪阶层的纳税人将由50%降低为30%。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人头税”,设立这一税种的目的没有变化,还是在于调节个人所得。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将2000元确定为纳税扣除额,是否体现公众的普遍愿望?我们认为,在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果立法机关只注意到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而没有考虑到其他偶然所得或者财产性收入,那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仍然无法实现调节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
    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除了反映在工资、薪金收入之上外,还有很大部分都反映在财产性收入方面。有些居民虽然工资、薪金所得有限,但是在财产性收入方面却增长很快;有些居民根本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是他们可以利用掌握的资本,获得大量财产性收入;极少数居民通过遗产继承,获取大量不动产和动产,成为中国当代的食利人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统筹兼顾的立法观念,而仅仅在工资、薪金所得上做文章,那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自然无法调节居民的收入水平。
    所以,有关部门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固然应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扣除额;但更重要的是要考虑适当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结构,针对财产性收入设计科学的纳税标准,从而使个人所得税法真正实现调节居民收入的目的。
    具体的操作步骤应该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项目进行重新调整之后,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财产性收入,并且针对不同的收入种类,设计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率。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把分类征收变为综合征收,要求居民在纳税年度内,将自己所有纳税所得申报纳税。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格,直接向居民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到我国个人税收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之后,可以考虑将个人征收变为家庭征收,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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