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与其像挤牙膏不如一步到位
    2007-12-25    余丰慧    来源:腾讯财经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从现在的1600元/月调整到2000元/月(12月24日《新华网》)。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这次,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做说明时表示,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测算,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为7395元,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1.93人计算,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年消费支出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减除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我们不能只关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一面,其实还有遏制收入过分悬殊的一面。比如:1980年把起征点定为800元,而那时工薪阶层的普遍收入在30-60元左右,大约为月工资的13-26倍。那时,大多数人对800元来说是一个天文数据,心想什么时候也不可能征税征到自己头上。其实对于月收入在30-60元的工薪阶层时代,800起征点主要作用在于遏制高收入阶层。那时,一个月几十元就可以生活的很好,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005年对个税起征点的上调是在社会各界呼吁强烈的情况下出台的,那时从800元上调到1600元,本身调整幅度就不到位,短短两年现在又从1600元上调到2000元,增加400元,这种“挤牙膏式”的调整确实不够科学。那么,起征点到底多少为宜?我们做如下分析:1981年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就高每月60元计算,起征点为800元,大约为月工资的13.3倍;而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按照13.3倍计算,起征点应该为24644元。这里面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和负担,最低起征点也应该调整为5000元为宜,这才能张口与“前瞻性”挂个边。一步调整到位,可避免对个税起征点的频繁调整,同时还能减少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同时,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必须切实以减少低收入者税负,调节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别的目的来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而不是一味强调从工薪阶层身上征多少税,起征点提高后国家税收减少多少等角度思考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个税起征点调整与其挤牙膏不如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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