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个税修正案草案,预计个税起征点将上调至2000元每月。应该说,在本届政府不断强调重视民生的情况下,这项改革确实符合了广大中低收入者的利益,也有助于削弱物价上涨给公众带来的痛苦。
然而,"个税法"自1980年诞生之后,始终把修补的重点放在起征点的确定上。这固然很重要,但却并非个税改革的真正意义所在。对于个税来讲,应该把公平放在首位,围绕改善民生来展开改革。
至于个税起征点,2005年才做了调整,今年就又不符合形势需要了,客观上也说明了这种修补过程存在缺陷。归根到底,这还是没有真正把公平和民生纳入税收政策制度中,恐怕更多还是基于个税的收入功能、纳税简便等考虑。要把个税变成能"劫富济贫"的良税,就需要在实现横向公平、纵向公平、税收要素灵活性等几方面下工夫。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这就要避免某些表面上公平,但实际不公平的现象。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个税负担是否对家庭来说是公平的。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
或者家庭中夫妻一方收入高于起征点,一方则很低,平均下来低于起征点,则按照传统分类税制来纳税,也显得不够人性化。另一种是全国统一起征点也有问题,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公众收入水平也相差很大,理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标准。事实上,很多国家的个税都不设统一起征点,起征点除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在成熟的个税制度下,纳税多的都是真正的富人,因此对多数中低收入者来说是公平的。在我国,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纳税的主体,与富人日益增加的收入相比,其个税负担比例却不对称。应该说我国个税累进的最高边际税率并不低,那为什么还难以实现纵向公平呢?根本的问题还是在税收征管和税收惩罚的缺位上。一方面,税收征管的弹性太大,只要真正进行强力征管,税收就会大幅增长,稍微放松一些,税收就会下降,面对这种征管弹性,富人会有更多的规避手段。另一方面,严厉的税收处罚制度非常重要,如在美国偷税漏税者会被罚得倾家荡产乃至坐牢。在我国,税收执法的刚性往往不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也造成了个税责任对很多人只是"软约束"。
再就是要实现税收要素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在设计个税的要素时,要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变化,使其能够事先根据形势变化而调整。例如,很多国家在个税征收中,都采取税收指数化原则,即经过立法程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在我国物价上涨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也应根据通胀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纳税档次和起征点、免征额等,从而避免中低收入者随名义货币收入增加,被迫按较高适用税率纳税。
当然,要实现上述改革,确实存在一些技术和制度困难。但是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大目标相比,都是可以克服的,包括投入更多资源用于个人纳税信息的掌握、使税收处罚更"铁面无私"等。
还有,在当前经济中,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据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将减少300亿财政收入,这对5万亿的年度财政收入来说微不足道,却对更多工薪阶层意义重大。在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大进展的情况下,个税的"减税"和"让利于民",将对促进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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