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因其存在的种种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年12月20
日,在中国保监会召开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几天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研讨会,建议修改《道路安全交通法》,认为交强险运营应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保险行业协会不宜作为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的提出者。希望交强险这块坚冰最终有所松动,以减轻广大投保消费者的负担。
应修改《道路安全交通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向《市场报》记者表示,有关部门对《道路安全交通法》应进行修改,完善法律基础。 武高汉建议修改《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所致的,应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在避免事故发生中的谨慎和勤勉程度,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重伤,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的,承担不超过受害人依过错应当承担的直接损失的10%;此外,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武高汉说:“这样改既讲清了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又讲清了侵权责任。”
保险协会不应是方案提出者
武高汉还认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应进行修改和完善。 首先,明确交强险条款出台的法定程序,保险行业协会不宜作为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的提出者。因为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和公益性。 交强险的费率和责任限额调整后,有关部门将修改交强险条款。目前,交强险条款是由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公司利益的代表,经营由保险公司负责,再由保险公司的代表来制定调价方案,单方提出涉及投保消费者直接利益分配的条款明显不妥。武高汉提出,交强险条款应在公开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程序出台,使消费者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其次,应披露交强险费用的管理、财务信息。要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事前预算,事中账户独立、核算独立,事后进行国家审计,定期披露交强险财务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再次,应取消分项限额的规定。由于医疗限额过低,难以给受害人足够的救济,也使投保人承受了较大的负担。如果一定要分项,也应只分人身、财产两大项,以人身为核心,财产为辅助,取消细分。如人身最高限额为20万元,财产最高限额为1万元。 此外,该条例只提出投保人不得向保险人提出附加条件,而未强调保险人的相应责任,应加以修改。
交强险运营应为市场化模式
中消协对交强险未来的运营模式也十分关注。目前,世界上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有3种,即政府承办、市场化经营、保险公司代办。中消协倾向于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这样政府的负担轻,政府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最高费率、最低保额。如美国,车主可自由决定到哪家保险公司投保,因为市场存在竞争,保险费率会趋于下降,利于定价逐步合理化,对消费者是有利的。政府可做个简单规定,如至少买多少额度,费率水平应该有一个高限。这些数据应通过精算和法定程序来确定,由独立第三方提出意见,政府站在公众的立场上来确定费率,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中消协认为,现在对保额的规定是按每次所有人的最高限来定,存在重大缺陷,解决不了一车多人受伤的实际问题。因此,中消协呼吁将保额规定改为每次每人最高限,这将给投保人和受害人带来更大的保障。 交强险不仅要向行人、非机动车理赔,也应向车上的乘客理赔。比如,我国台湾、日本、英国、美国部分州的类似保险均对乘客给予保障。 中消协还建议,在救助基金方面,一是可一次性从交强险中提取,以后不用每年提取。基金从保费中提取应有限制,达到应有的基金总量后不应再提取。因为基金可以从其他渠道中获得补充,如果每年提取,会加重投保人的负担。二是指定专门机构对该基金加强监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三是制定抢救费垫付、基金支付等的具体规则,保证有关费用及时发放到位。 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应予减、免税,不应对其征收营业税,这样可以降低其经营成本。即使征收营业税,也应相应减免,其征收到的税款也应用于建立救助基金,而不应另作他用。
消费者别放弃商业第三者险
《市场报》记者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他表示,与交通事故平均三四十万元的赔偿费用水平相比,保额上调到12万元,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加强保障性,消费者在短期内应该购买商业第三者险。
易宪容认为,随着管理费用的进一步下降以及交强险投保率的提高,未来交强险的保额还是有提升空间的。然而,交强险最终能否达到真正保障的能力,今后使消费者只购买交强险这一种车险还很难说。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消费者不应放弃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障。
当《市场报》记者采访质疑交强险第一人刘家辉律师时,刘家辉说:“保监会从不予听证到现在的听证,已有很大进步。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首个业务年度财务报告进一步证明了,当初所制定的费率确实存在偏高的问题。”她还告诉《市场报》记者:“人力成本在交强险的经营费用中占了绝大多数,但交强险并不需要各保险公司额外多招聘和雇用人员进行专项经营,消费者有权得到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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