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暂2∶0领先达能
商标仲裁、桂林官司皆“赢”
    2007-12-11    傅光云    来源:国际金融报
  “达娃之争”又有了新进展,最新情况显示,娃哈哈在与达能的交锋中,暂时取得了较大的优势。
  12月10日,达能终于收到了其与合资合作方杭州娃哈哈集团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争议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让达能“感到震惊”——娃哈哈商标依然属于娃哈哈集团。这是达能最近在与娃哈哈的国内官司中,输的第二场。由此,娃哈哈在与达能的交锋中,取得了“两连胜的佳绩”。
  达能之所以表示震惊,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一裁决是在杭州娃哈哈集团提起仲裁时依靠的主要证据已被事实否决后作出的”。而事实是,娃哈哈于6月13日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针对合资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简称《复函》),娃哈哈据此声称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达能表示,对这一《复函》,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作出澄清,明确指出对娃哈哈报告的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并证实娃哈哈从未正式来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因此商标局也就无从作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
  因此,达能表示,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但仲裁庭却无视上述基本事实,作出了《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错误裁决”。
  与此同时,达能认为,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其是在今年6月13日在收到娃哈哈《仲裁申请书》,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两年时效限制。
  除了此官司,稍早些,桂林方面也传来了对达能不利的消息。
  12月8日,达能发表声明称,桂林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娃哈哈集团诉达能法籍个人竞业禁止纠纷一案的判决书,结果也是令达能“感到非常遗憾”——达能法籍董事嘉柯霖被判从事了竞业竞争行为。
  针对桂林官司,12月10日,娃哈哈向本报发来声明称,桂林中院法官当面向达能法籍董事嘉柯霖送达法律文书时,达能法籍董事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是对中国法院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违法行为感到心虚,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桂林中院作出缺席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也符合国际司法惯例。
  娃哈哈声称,达能法籍董事兼任多家有同业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侵害了这些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损害了这些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理应得到纠正。
  娃哈哈透露说,在桂林中院起诉达能的另外两名法籍董事范易谋和秦鹏的案件也已经由桂林中院受理。由于他们千方百计躲避法院多次向他们送达法律文书,现桂林中院已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为此,娃哈哈强调说:“我们认为,无论你们的行为有没有违反中国的法律,你们都应该到法庭上说清楚,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做法。但我们也相信,只要你们在中国做了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你们不可能逃脱法律对你们的公正审判。”
  但对于商标仲裁的结果,娃哈哈新闻发言人单启宁没做任何表示。
  对于商标仲裁,达能表示将采取下一步行动,而对于桂林官司,达能则明确表示,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那么,达能能扳回劣势吗?
  “杭州商标仲裁结果已经生效。”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张马林律师表示,达能如果想救济,可以请求法院撤消仲裁,但前提条件是仲裁程序上违规或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目前看来,这种可能性不大。
  对于娃哈哈达能桂林官司,张马林表示,一审结果是未生效结果,理论上二审结果可能推翻一审判决。但他表示,通常二审推翻一审结果的概率大约只有1%的可能。而达能与娃哈哈之争十分复杂,影响又大,对于这种判决,法院将会很谨慎,所以一审法院很有可能与二审法院事先沟通过,因此二审结果发生改变的可能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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