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断出现各类购房消费纠纷,大多是由于房价的上涨引发卖方违约造成的。卖家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肯过户,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有何规范呢?消费者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房价上涨违约能赚40万?
《市场报》记者向深圳市罗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陈彦了解到,2005年3月,罗先生以60多万元的价格在深圳市关外购买了一套房产,首期交付10万元,余款由银行按揭。同时,房屋装修花费了20万元。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罗先生为自己的孩子在当地办理了落户及上学手续,一家人的生活也逐渐安定下来。 可令罗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房东突然反悔,不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其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愿意按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原来,双方所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中写明:卖方违约应赔偿买方双倍的首付款,同时还应赔偿50万元及房屋装修费。这样算下来,房东应赔偿罗先生100万元左右。但由于房价上涨,现在这套房子的价格已涨至140万元,违约房东即使赔偿100万元,反而可以赚40万元。因此,房东宁肯违约并赔偿100万元,也不愿为罗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罗先生先后找房东夫妇交涉达10多次,并愿意出过户的税款和其他一切费用,另补偿几万元给房东。但房东依然不肯答应,弄得罗先生焦头烂额,家庭生活及工作都受到影响。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好请律师到深圳市仲裁委进行仲裁。 刘女士于今年1月在水贝买房,预交了3万元订金,并在发展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同样是由于房价上涨,房东最终拒绝卖房。最后,刘女士只好把官司打到法院。 更加离奇的是宋先生,他于国庆期间出行两天回来后,发现自己家房门的锁被换掉,房内自己的东西也被搬走了。后来,宋先生才得知,在签订完房屋转让合同后,因迟迟未办理房产证,业主违反合同,将房子高价卖给了另一个买主。
不守合同应付高昂代价
以上案件在罗湖区消委会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每月的接访日屡见不鲜,令人担忧。杨剑昌代表在接受《市场报》记者的电话采访时表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当卖方主动毁约时,如果买方认为仍然需要履约,除非合同中明确了卖方支付违约金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卖方不得随意反悔不卖房,不是赔偿违约金就可以敷衍过去的。当然,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并已过户在他人名下,那么交房已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在此情况下,买方只能依据合同的要求,接受卖方支付双倍违约金或者赔偿相应损失。 杨剑昌代表提醒卖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不要因利益的驱使妄图钻法律的空子,不仅赚不到钱,反而会使自己信誉扫地;同时,他也提醒买方,在购房时应选择权属清晰、今后或较长时间内可以正常交易的房子,在合同中可适当提高违约金的数额,产生纠纷后,应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杨剑昌代表也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从立法的角度上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应对违约方处以首付款项5倍以上的罚款,其目的在于重罚和打击不守诚信的奸商;并对那些不讲信用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向社会公布违约黑名单,让全社会都来监督失信者,让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