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式传销案不断曝光
基金、股票、黄金、加盟连锁店、互联网、手机卡、内衣、鸸鹋油、紫苏油,乃至骨灰安放格位、绿化林地都成为了非法变相传销的目标
    2007-11-26    记者 焦艳玲 实习生 柯凡    来源:市场报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会同东城公安分局举办了“远离传销,利国利家,参与传销,害人害己”的宣传活动,向市民发放抵制新形式传销的宣传材料,并展开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了近一年来打击9起典型传销案例,涉及基金、电子商务、会所、书画等新形式传销案,爆出了许多紧跟网络时代和理财时代的新形式传销骗局。其形式和手段逐步衍生、变异,基金、股票、黄金、加盟连锁店、互联网、手机卡、内衣、鸸鹋油、紫苏油,乃至骨灰安放格位、绿化林地都成为了非法变相传销的目标。同时,传销组织更加严密、理论更加完善,欺骗性更强,涉案人员更多,危害性更大,且许多传销案件都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

新形式传销频频发生

  2007年7月,陈彦虎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以美国“天使投资基金”为诱饵,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传销活动。截至案发,其发展传销人员162人,非法经营额达111.2万元。
  2007年3月,推出“只要花6000元办张金卡,发3000条短信就能挣回3万元”的深圳时商网络科技公司,在短短数月即发行数万张金卡。该公司因涉嫌传销被深圳市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查封,其首席执行官李洪文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6年11月,安徽合肥市民王信和在网友的介绍下,注册成为号称来自美国的“麦肯基金”会员,将钱汇到介绍人指定的账户上。他还将自己的家人、亲戚、朋友发展成为会员,王信和全家人共投入了6万多元。但到了12月28日,“麦肯基金”网站就彻底打不开了。王信和及其他会员的投资不知去向。目前,合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联合网络警察经对“麦肯基金”侦查证实,“麦肯基金”的服务器设在国外。警方分析,具体操作“基金”交易的人应在内地。合肥警方对王信和等“基金”投资人依法进行了传唤,认定他们既是参与者,也是受害者,对其行为性质难以定性。
  2006年9月,湖北省恩施市查处了以郑某为首利用“中国e通”进行网络传销的案件,涉案人员达数百人,涉案金额近千万元。200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商局、公安局联合端掉一处非法传销窝点,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4名传销头目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4年8月和2006年3月,上海环华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通过举办投资宣传会、一对一销售等方式,推销常州如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票。警方冻结的几百万元涉案款项都是台湾地区的私人户头。
  2006年3月,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诱骗亲朋好友交纳290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入会,以“五级三阶制”利润分配方式层层抽取提成。山东聊城警方在缴获的两个存有“小财神”传销网络系统操作程序的闪盘中,发现了32万名传销人员组织体系及涉案价值10亿元的业绩单。至案发时,该传销网络已发展传销成员达50余万人,涉及全国16个省市,涉案金额近20亿元。
  那么,新形式传销有何动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呢?《市场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直销问题研究专家胡远江教授。
  胡远江教授向《市场报》记者介绍,比较过去的据点式传销模式,新形式传销案件呈现的共同特点是表现形式多元化,运营技术及表现形式有很大的改变,与以往界定的传销概念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其存在着很大的迷惑性,普通消费者难以识别。这使得政府部门难于辨别、侦破和调查取证。如互联网、地下钱庄、国际金融方面的传销没有产品,操作时间都不会太长。其手段更隐蔽,危害性更大。同时,在政策法规方面也没有一个明确界定,在处理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如亿霖木业传销以国家政策为幌子,以带着光环的绿色环保项目作为产品,加大公众信任度;进行明星形象代言、广告传播推广;运作形式为合同、契约式,给人的感觉非常正规。
  胡远江教授表示,基金、股票传销案件是近一年以来比较活跃的形式,主要原因是近两年以来基金市场开放,金融产品不断推出,个人与家庭理财观念增强。利用基金、股票等有一定背景的投资项目作为诱饵的传销涉嫌非法集资,这些案例还涉及到国际间的金融往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副总队长赵维佳揭示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大新动向。这4种表现形式分别为:不依托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表现形式多元化 传销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传销违法人员落网后,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许多人对此十分关注。《市场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戴福律师。他说:“对于传销人员的处罚,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两种。对于一般的传销行为,由工商管理机关进行诸如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处罚。如果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戴福律师告诉《市场报》记者,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传销者以传销为手段敛财有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偷税罪、销售伪劣商品罪。早在2001年4月 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害者可寻求法律救助

  对于传销的受害者而言,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戴福律师向《市场报》记者介绍,传销的受害者可通过以下3种途径寻求救助。
  第一,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及时返还财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
  第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可以在该案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第三,被害人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一夜暴富心理 让人失去理智

  腾讯网根据亿霖集团案所作的网络调查显示,有近87%的人知道传销是一种非法经济活动,而知道自己身边有朋友从事传销的则占55%。为什么一些人虽然知道传销是非法行为,却还执迷不悟,投身其中呢?
  胡远江教授认为,一些人的一种投机心理与投资心理会使人不自觉地卷入传销之中。前不久,天涯网社区一位网友的文章爆出了自己如何深陷传销陷阱的内幕,并道出了其当时的心态:“我的朋友说有个项目一两年内能赚上百万元。于是,我迫切地前往所谓的‘百万富翁摇篮’广西贵港。我这么聪明的人,难道没想过这是传销吗?想过。但我觉得反正又掉不了二两肉,要是真能赚大钱就来着了!”一夜暴富的诱惑和侥幸心理,让许多人失去了理智。
  许多参与亿霖传销案被骗的事主说:“本来以为这是铁饭碗,没想到却是个瓷饭碗,一碰就破了。在《市场报》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张女士曾有过参与非法传销的经历。她说:“我觉得不能急功近利,千万别碰传销,挺可怕的。”

识破传销骗局“关键词”

  那么,如何避免不明真相的群众上传销的当呢?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群众要坚决拒绝一夜暴富的诱惑,以免跳进非法传销头目挖的陷阱里。
  关键词之一:“拉人头”式传销。传销组织一般多以介绍生意、工作或招聘的名义,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利用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各种关系,通过打电话、写信或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将人员骗往异地。他们许诺发展人员数量越多,获得的报酬越多,采取利诱甚至威逼、暴力等手段,对参与人员进行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关键词之二:“互联网传销”。一些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等旗号,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实施奖金发放,使其违法活动更加隐蔽,违法活动成本更低、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关键词之三:公司“借尸还魂”。对利用已被执法机关查处和取缔的组织或虚假注册公司名义骗钱的要格外提防。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2月13日向社会公布了已被查处取缔的传销组织名单和用于传销的部分产品名录。如果您发现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应及时向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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