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11月16日。
在公众的期盼中,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终于浮出水面,实在令人激动。如果这些规定真的能够落实到位,那无疑是广大劳动者的又一大福祉。
可在期盼之余,笔者却担心这一休假制度会成为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等少数人的“盛宴”,而广大企业员工,特别是那些普通打工者、农民工,根本就与此无缘。
这绝非杞人忧天。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然而实际情形却是,许多被安排加班的打工者很少能拿到应得的加班工资。究其原因,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是一个方面,但更主要的是,法律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大。按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而已,如此低的违规成本,谁会真正在乎?再加上一些监管部门执法不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更难以得到保障了。
关于这一弊端,新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同样存在。在草案中,对于违规行为,也仅是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而已;同时,也没有对监管部门的执法不力实行责任追求。在这种情形下,带薪年休假制度恐怕难逃“节假日加班工资”那样的结局。
如何让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不重蹈覆辙?我看,一要加大惩罚力度,谁敢以身试法,就应责其立即改正,并实施重罚;二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哪个地方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到位,案件频发,相关执法部门就应负全责,以此来倒逼职能部门主动出击,严格认真执法。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举报机制,立法保护维权者的权利,使他们不致于遭受老板的“暗算”。只有这样,“带薪年休假”才能真正成为广大劳动者共同分享的“盛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