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日不应成为一种强迫“表演”
    2007-10-29    郭之纯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最近,昆明市政府以公告形式规定:从10月27日开始,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六都是昆明“城市无车日”。该市自此成为全国第一个月月都有“无车日”的城市。(10月28日《新华每日电讯》)

    与所想像的一样,这一做法引发了不少争议,诸如“无车日是否有法律依据”,“12天不能上路是否应该退还部分养路费”等疑问不断出现。设立“无车日”并非毫无益处,但是,就解决拥堵、改善环境而言,每月一个无车日能发挥的作用又委实寥寥。更重要的是,这一做法是以损害车主正当权利为代价,作为一种道德性的提倡是可以的,却并不宜作为一种硬性、常态的制度固定下来。
    其实,如果“多虑”一下,即便就缓解拥堵的效果而言,这一政策甚至还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譬如周六规定“无车”了,周六的事情会不会提前到周五或拖到周日去办?那么,周五或周日岂不更加拥堵?若真是形成“周六太闲、周五周日太忙”的效果,则只会降低社会运转的效率。
    当然,在以城市为中心的现实发展模式下,要真正解决大城市拥堵问题,恐怕很难。而要想使其有所缓解,是一个重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出一系列更具“技术含量”的努力——“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自是毋庸赘言。在其他方面,譬如城市规划不要“摊大饼”,要“多中心”化,使城市形成相对独立的几个区域,让多数人出行距离相对缩短;譬如可以大力推行“在家工作制”,让更多的人每周都有几天可以足不出户完成工作;譬如从根本上改革目前的公车使用制度,真正减少公车出行;再譬如,应该尽快推出燃油税,让用车与费用更多挂钩……所有这些,都比“月月设无车日”更实际,而且也无碍于公民权利的完整。而“月月设无车日”这一制度,显然更具“观赏”效果,没有太多实际意义。这种做法确实“表现”出了当地政府整治拥堵、治理环境的姿态和决心,但也仅此而已。
    也许,比“无车日”存废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表演”的现象。因为这种方式太过随意,不仅不具长远效果,往往还会损及政府声威,所以特别值得警惕。然而,在目前,这种情绪型政策恰恰却有很多表现。如对制假贩假之类的违法问题,某些职能部门往往不是及时查处,而非要等到问题严重、百姓反映强烈、或到某个特殊时期如“3.15”前才集中行动——即所谓“运动型执法”。“表演型执政”与“运动型执法”本质归一,如出一辙,只不过前者更隐蔽一些。对此不能不察,不可不慎。应谨防这种简单思维损折了真正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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