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近日,财政部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财政部门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该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分6章,共35条,明确了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和评估中介机构的职责、评估事项、评估核准和备案的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充分考虑了金融行业和金融资产的特点,有利于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腐败,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的作用,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该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和担保公司。
《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明确,对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在资产评估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将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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