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休假权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那么公民的旅游质量以及由此增进的生活幸福度多寡是不重要的,而黄金周收入的接连“井喷”才是重要的,同样,《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也将名存实亡。 一个“热闹并烦恼着”的黄金周又结束了,在各地清数盆钵发出的悦耳金属碰撞声中,旅游归来的一声叹息以及对扎堆旅游弊端的种种述说,又成了传媒盘点黄金周的主要内容。这个时候,不少人再次从旅游质量、消费公平、环境破坏、文物保护等角度,发出了“取消黄金周”的呼吁。 黄金周究竟还有无存在的价值?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恐怕难有统一答案。既得利益者自然不必说了,即使是社会公众,态度大概也是既爱又恨。对一部分人而言,放假并不意味着旅游而更多意味着休息,因此关于扎堆旅游的种种弊端他们并不在意;对另一部分人而言,黄金周出门旅游质量虽然不高,但有总胜于无———黄金周至少能给人们提供一个可预期的稳定假期,这对于切身体会到休假为何物不过几年时间的国人而言,当然尤为重要。 因此,对黄金周即便争议颇多,它也至少还有一种价值:落实公民休假权的价值。如果要取消黄金周,那就必须首先通过其他方式来落实公民的休假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带薪休假制度。这并非什么新提法,相反却是一个“一直在实行”的老制度,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即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只是,如果带薪休假徒具虚名或者只是部分人的专利,那么仓促取消黄金周显然是不公平的。 值得一说的是,黄金周制度的诞生,虽然事实上拥有落实公民休假权的效果,但其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设立,有很强的拉动内需的追求。我很担心,如果黄金周不再具有拉动内需的明显效果,或者说更多人选择休息而不选择旅游,那么公民休假权将依凭何物得到真正落实? 是把公民休假权仅仅当作一种服务于经济目的的手段,还是把它作为一种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的目的,这是问题的关键。如果休假权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那么公民的旅游质量以及由此增进的生活幸福度多寡是不重要的,而黄金周收入的接连“井喷”才是重要的;同样的道理,如果公民休假权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那么《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也将名存实亡。 康德说,人只能是目的,永远都不能是手段。人的生命如此,人的身体如此,人的权利亦如此。如果休假权沦为实现经济目的之手段,黄金周旅游本身就成为一种纯粹的形式主义,门票涨个不停的风景名胜也异化成“钓钱”的诱饵和道具———很大程度上,这正是当前的一些地方的客观现实。 必须明确的是:休假权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公民对自身合法休假理当拥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关于公民休假的制度安排理当以最大程度保障公民休假权作为第一要务。有关部门应从这个角度出发,在保障公民休假权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