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期待“放水养鱼”政策持续
“彤彤屋”案引发网络交易税纷争
    2007-09-25    刘洋    来源:国际金融报

  婴儿用品网站“彤彤屋”成了网络交易偷漏税的代名词。在主审该案件的法官眼中,“彤彤屋”案只是众多企业偷漏税案件中的一起,特殊之处仅仅在于案件偷漏税发生在网络交易中。然而,正是这一特殊之处引发了一场网络交易税的纷争。这场纷争关系着每一“全民网购”弄潮儿的切身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刚“发芽”的中国电子商务的命运
  是应该立刻开征网络交易税,还是暂缓开征步伐?应该把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所有卖家列为征税主体,还是仅仅针对大宗企业卖家进行征税?应该依靠传统线下模式进行征税,还是顺应时势发展新模式?这一场由所谓“中国网络交易第一案”——“彤彤屋”案所引发的纷争,正有着越来越扩大的态势。

个人卖家暂缓 “十一五”保护为主

  “彤彤屋案,外界有所误解,认为该案件发生在淘宝网上,实际上,卖家偷漏税的行为都发生在卖家自行注册的网站,而不是淘宝的平台上。”淘宝网公关负责人卢维兴在听到“中国网络交易第一案”时立刻进行了澄清。
  卢维兴的态度可以理解。“彤彤屋”案在媒体上进行传播后,不少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卖家感受到了压力。淘宝网上经营婴儿用品的一位卖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们在淘宝开店,原本只是想在工作之余多一项收益。没想到这可能触犯了法律。”在征税范围不明朗的当下,这并不是一个卖家的想法,而是大多数小本经营个人卖家的隐忧。
  实际上,在上月进行的一次有关网络交易税的研讨会上,不少专家也考虑到了相同的因素,认为对个人卖家开征网络交易税,目前时机还不恰当。
  卢维兴透露,国家相关机构经过研究,基本上可以明确,对于个人卖家,目前还不宜开征网络交易税。他同时透露,有关部门已经就税收门槛进行了初步探讨,可能的征收门槛是,每笔交易200元以上,每月最低交易额2000元以上,部分网络交易量较大地区,例如浙江省每月交易额5000元以上开征网络交易税。
  根据卢维兴提供的信息,淘宝交易量每月2000元以上的卖家正逐步向企业经营转化。随着网络交易安全受到越来越多买家的重视,淘宝鼓励买家索取发票,这种形式下,交易量大的卖家为了能够向买家提供发票,开始主动注册营业执照。这一趋势将逐渐把专事经营的大卖家和小规模交易的中小个人卖家区分开。
  卢维兴对淘宝现状的介绍,实际上为征收网络交易税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鼓励和推广买家索取发票,从而减少网络交易税收盲区。
  同时,卢维兴强调,电子商务“十一五”规划,国家明确提出,根据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要以引导为主,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所以,近阶段,网络交易税应该还停留在研究阶段,正式法律出台还有一段时间。

企业卖家纳税 第三方支付起作用

  但在企业卖家本身就是成熟的征税对象上,专家和有关网络商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就表示,企业卖家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实际上,目前针对企业卖家,大部分C2C网站确实是通过与相关部门配合,以达到税收部门对企业网上交易进行线下征税的目的。
  据卢维兴介绍,针对企业卖家可能通过线上交易逃税的问题,淘宝通过开发第三方支付系统的税收监控新功能,配合税务部门征税。淘宝要求,所有企业卖家的支付宝账户必须与其在税务部门登记的银行账号进行惟一绑定,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监控该账号的金额往来,了解企业卖家的网络交易情况,从而有效对企业卖家的线上交易进行征税。
  尽管如此,但是,线下和线上交易统一征税仍然受到了部分专家的质疑。中科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吕本富就提出,中国税收征管以手工填报、人工处理为主,要依靠这种“土办法”,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的管理。
  另外,对企业卖家的认定仍然存在困难。目前所谓的企业卖家,是指已经注册登记为企业后又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线上交易的卖家。实际上,不少交易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卖家已经在实质上接近企业卖家,但是,由于衡量卖家交易量的标准并不明确,目前还难以对这些“伪个人卖家”进行有效区分。

时机尚不成熟 全面征税问题多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陈德人分析,近几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与传统贸易量和总人口数相比仍然是一个小数目,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
  “在这种背景下就开始网上征税显然不是一个好办法,于国不利、于民不利,更于发展不利。”陈德人认为,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对电子商务采取了积极鼓励和政策扶持的方针,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还需要花更大的力度来扶植。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业内资深人士郭暮云的认同。
  郭暮云认为,目前的网络交易性质难以界定。“通过网络,物品和现金的流动往往很轻松地跨越地理疆域,特别是虚拟物品和知识性的商品,没有实体,再加上是跨国交易,到底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税收制度?”
  实际上,郭暮云提出的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在世界其他国家同样存在。美国和欧盟之间关于相互跨地区征收网络交易税、网络消费税的纷争从2002年开始,始终没有间断,至今仍然在摸索和探讨中相互博弈。
  其实,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在网络交易税问题上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作为电子商务发展处在爆发前夜的中国,同样需要深入探讨和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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